中共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国土资党发〔2015〕6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2015年3月4日
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私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厅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鲁国土资党发〔2014〕11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证照包括因私出国护照和赴台湾、港、澳通行证。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范围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市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
第三条 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一)从严掌握在职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出国留学且期限在两年以上、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4.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5.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
6.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者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7.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8.其他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的出国(境)事由。
(二)市局机关科级以下在职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干部除上述事由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2.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配偶、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
3.应邀在国(境)外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4.参加中国公民出国(境)组团组织的出国(境)旅游。
5.因照顾年老孤独父母,或者继承亲属产业,或者晚年在国内无亲属依靠,需要在国(境)外的直系亲属(含近亲属)照顾而到国(境)外定居。
(三)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2.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立场不坚定、表现不好,犯有严重错误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第四条 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人员出国(境)时间按下列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事由出国(境)的,有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以内。
(二)退休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以内。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时返回,原则上不予续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需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路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者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六条 出国(境)审批程序
因私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证明对方身份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
(二)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审核、党委(党组、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填写审批表,连同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请示、个人申请等材料到市局人事科办理审批手续。审查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前和返回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报告。
科级干部的配偶出国(境)定居或者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的,干部本人要向市局党委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市局机关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由市局党委书记审批。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退休干部及职工按退休前的职级及原所属单位办理。
第八条 证照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新办理的证照领取后,由单位或者本人于10日内交至市局人事科集中保管。
(二)借出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须在返回国内10日内,由单位或者本人交回市局人事科。
(三)各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照收回转递工作。
(四)市局人事科对证照使用、转递情况实施监督和查验,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日常管理与纪律要求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动态的干部管理工作,各项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要全面、准确的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情况等。对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签署是否同意出国的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印章。基层党组织没印章的,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组织人事、监察室要认真审核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因私出国(境)人员期满返回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出国(境)证照交市局人事科统一保管。逾期不上交的,视情将停止其本人或者该单位其他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济宁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济宁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文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