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的通知 |
2015-03-23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和调控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安排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的有关要求,部对2012年发布实施的《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国土资厅发〔2012〕59号)中审批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经部同意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予以印发,自2015年起执行。《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备案部分仍按照国土资厅发〔2012〕59号执行。 2015年3月23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的函》(国统制[201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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