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1-13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批复

 

鲁政字〔2015〕234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批〈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请示》(鲁水资字〔2015〕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通过实施《方案》,到2020年,全省现状浅层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深层承压水超采量压减50%,全省浅层超采区面积逐步减小;到2025年,深层承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全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消除,部分深层承压水超采区水位有所回升,地下水生态得到改善,在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全省地下水采补平衡。

  二、要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水源置换、修复补源”综合整治措施,控制地下水超采,修复超采区地下水生态环境。

  三、超采区当地各级政府是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方案》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于2016年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报省水利厅备案。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大节水型社会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工作。要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加快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对《方案》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深化前期工作,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快推进城市自备水井关停工作,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省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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