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6 浏览次数:

 SDPR-2014-0150004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4〕4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6日

   

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项目自查整改工作。

    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下列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纳入本办法的督导检查范围:

    (一)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二)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

    (三)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四)土地复垦项目;

    (五)未利用地开发项目;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项目;

    (八)其他土地整治类项目。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分为日常督导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两种。

    日常督导检查是指对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常规性督导检查。

    专项督导检查是指根据上级安排或者针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项目专项督导检查。

    第五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五)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和数量增加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七)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

    (八)项目阶段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

    (九)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及流转情况;

    (十)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采取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督导检查人员拟定详细的项目督导检查工作计划,通知被督导检查单位;

    (二)被督导检查单位就被督导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现场汇报;

    (三)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时,被督导检查单位应当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督导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项目内业资料、外业现场、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内业检查采取查阅资料、询问项目承担单位等方式,查清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和资料真实、齐全等情况;

    (六)外业检查采取现场丈量、定点测控、走访群众等手段,查清工程质量、数量、规格等建设内容;

    (七)资金检查采取查阅凭证账簿、调取银行对账单、质询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清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督导检查应当充分利用卫片、航片遥感判读等先进技术手段,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强化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动态监管能力。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结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督导检查人员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填写《项目督导检查情况汇总表》、编制督导检查报告并形成整改意见。被督导检查项目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二)被督导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核项目整改情况;

    (四)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项目督导检查及整改落实反馈情况抄送省财政主管部门;

    (五)对督导检查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应当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根据情节予以通报;

    (六)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督导检查报告、现场取证、整改通知、整改报告、复核报告等督导检查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督导检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被督导检查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督导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碍督导检查工作;

    (三)督导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职权,依法依规督查,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有关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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