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2 浏览次数: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济宁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济政字〔2014〕124号

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强地方财力,推进城市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确定对济宁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根据市政建设及经济繁荣程度,将市区应税土地划分为两个等级:
  (一)一等土地:东沿西浦路向北至松花江路接北外环路,沿北外环路西至东外环路,由东外环路沿任城大道西至105国道,由105国道南至济宁大道,由济宁大道东至滨河南路,沿滨河南路南至机场路,由机场路东至东外环路,由东外环路北至济邹路,由济邹路向东接西浦路,以上范围之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以上路线两旁1000米范围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所占用的土地)为一等土地。
  (二)二等土地:济宁市区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均为二等土地。
  二、济宁市区内的工矿区应分别按其所属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规定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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