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基本农田
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国土资发〔2014〕49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处、事业单位:
现将《济宁市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9日
济宁市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4〕376号)要求,参照省厅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是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反映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总体部署关键环节之一。加快推进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是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是严守耕地红线、切实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任务
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一致的行政区域,以县级为基本组织单元,依据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图斑和数据成果,结合2012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基本农田要素、土地利用要素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在完善管理信息、落实保护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规定,汇集基本农田划定的位置、面积、地类、质量等级、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电子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并纳入到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本次数据库建设,原则上不作保护区范围和面积的调整。但划定基本农田范围中确实因不符合要求的,可在建设数据库方案中提出划出建议,说明原因,同时落实补划地块(应为等量或以上耕地),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研究批准后正式入库。
(一)市级主要工作任务。
1.编制市级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县级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按照省级制定的工作方案,制定全市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厅的密切联系和沟通。同时,考虑数据之间的兼容性及后续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工作的需要,由市统一组织招标确定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或土地规划数据库建设相兼容的建库软件。
2.组织核查、初验、汇交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和省、市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核查,对县级提交的各类基本农田划出依据进行合规性认定,并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按照划入总面积的50%的比例,对保留的基本农田按照保留总面积的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在核查的基础上编写县级基本农田初验报告,待各县市区全部初验符合要求基础上形成济宁市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报告,连同各县市区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上报省厅。
3.建立市级基本农田数据库管理及监管系统。根据全省“一个平台、两个市场”总体部署,以备案后的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全市的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监管系统,满足日常工作业务需求。
(二)县级主要工作任务。县级作为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主体,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划定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的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并对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成果负责。
1.基本农田划定。搜集相关资料,查清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地块的现状信息、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并综合分析可划定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地类、数量、质量等级等。在此基础上拟定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论证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划定基本农田、落实保护责任、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
2.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成果,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的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编制更新各类图件、表册。
三、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
3.《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17798-2007)
4.《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6.《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GB/T28407-2012)
7.《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B/T1016-2003)
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B/T1014-2007)
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B/T1016-2007)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TB/T1017-2008)
1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B/T1028-2010)
12.《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
13.《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
14.《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15.《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16.经批准的本工作方案。
四、技术路线
(一)基础资料收集。数据库建设需准备的资料: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成果;规划实施以来多划基本农田核销资料,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资料;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成果,2013年底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成果;耕地质量等级补充完善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料;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资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资料以及已有基本农田保护资料。
(二)现有基本农田成果分析。各县市区在进行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时应充分利用201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同时参考2013年度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成果,查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地块的利用现状,对部分内业无法落实的地块,必须到实地勘察,确保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图、数、实地相一致。另外,通过结合耕地质量等级补充完善成果确定基本农田地块的质量等级。在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中,原则上不允许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但是如果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部分土地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划出;划定后基本农田面积如低于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必须进行补划。
1.基本农田划出。若经实地核实土地现状为非耕地及非可调整土地且在2014年8月30日前无法通过工程措施复耕的土地应当划出,划出的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任务指标的2%。同时,城镇周边的优质耕地原则上也不得划出。对所有划出的基本农田必须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归类标:
(1)纳入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规划编制时位置未确定,先已确定位置的,应标注为“规划调整预留建设用地”,并注明项目名称、规划批准机关。
(2)规划实施期间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核销多划基本农田的项目占用的基本农田,应标注为“依法批准建设用地”,并注明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3)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修建超过图上2毫米道路(即1:1万比例尺20米以上、1:5000比例尺10米以上)并经依法处理的,应标注为“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的实施人或者单位。
(4)因实施生态工程造成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并经依法处理的,应标注为“生态建设用地”,并注明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5)经实地核查且经市级农业部门确认由于农业调整原为耕地或可调整土地的耕作层遭到破坏、无法恢复的,应标注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
(6)经实地核查且经市级环保部门确认由于土壤污染造成无法耕种且短期内无法通过治理恢复的,应标注为“被污染农用地”。
(7)经实地核实且经市级农业部门确认由于生产建设造成农用地损毁成为未利用地的,应标注为“生产建设损毁农用地”。
(8)经实地核实且市级民政部门证明、市级农业部门确认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农用地损毁成为未利用地的,应标注为“自然灾害损毁农用地”。
在市级农业部门、环保部门确认的意见中必须明确损毁或污染基本农田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原因等内容。除上述8种情况外,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制定基本农田划出原因。
2.基本农田划入。对于划入基本农田管理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为耕地,下列类型的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
(1)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
(2)地形坡度大于1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3)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4)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
(5)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
(6)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为允许和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
(三)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及论证。根据基本农田成果分析的结果,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在基本农田划定中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1.划定后的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得低于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中耕地、园地、林地、草地面积之和;
2.耕地总面积以及水田、水浇地不得低于2012年度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中相应地类面积;
3.园地、林地、草地的数量不得高于2012年度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中相应地类的面积;
4.划定后耕地质量应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总量不得低于任务保有量。
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编制完成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基本农田划定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按照划定的技术方法与技术要求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设定3-4个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较大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设立一定数量的保护标志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至少签订到行政村一级,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进展情况,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到承包人。基本农田保护起始时间统一为2006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要在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束后编写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
(五)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依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定义的要素分层、代码和结构等要求,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利用基本农田数据库建库软件,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数据库建成后统一按照汇交格式组织,必须采用经部统一开发的数据库质检软件进行质量检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可在国土资源部全国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专栏下载:http://www.mlr.gov.cn/zmhd/jyxc/2013/
jbntsjkjs/#)。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含数据库)经县级自查合格后,完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并向市级提出初验申请。
(六)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市级初验。在收到县级验收申请后,市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初验。初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内业核查。与影像一致性检查。以2013年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影像为底图,叠加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对基本农田保留、划入、划出的图斑,逐一分类进行合理性检查。提取保留及划入基本农田疑问图斑,并进行实地核实。
(1)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一致性检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和布局,对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完成规划指标,是否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检查划定后基本农田布局与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逻辑性。
(2)与耕地质量分等成果一致性检查。通过基本农田中耕地质量与耕地质量等别更新成果的对比分析,检查基本农田中耕地质量等别的正确性,并判断本次基本农田划定后,是否保证耕地质量总体水平不降低。
(3)划出基本农田缘由合理性检查。通过基本农田划入划出图层标注的划出原因检查相关划出证明是否达到了相关要求,各类证明材料是否有相关管理权限部门出具,是否合法有效。
(4)基本农田地类及数量检查。划定后基本农田是否全部为耕地或可调整土地(可调整土地认定以2013年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划定后基本农田的总面积是否高于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中耕地、园地、林地、草地面积之和;耕地总面积以及水田、水浇地面积是否高于2012年度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中相应地类面积。
(5)数据库质量检查。采用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市区基本农田数据库的质量是否合格。
2.外业核查。按照相关规定抽取不低于50%(以面积计算)的划入图斑以及5%的保留图斑,进行外业核查。外业应重点对内业检查反映的突出问题涉及的图斑进行核查,如划入图斑影像明显为非耕地、保留基本农田影像明显为建设用地或坑塘水面等情况。
(七)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市级汇交。各县市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初验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初验情况编写济宁市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报告,报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市级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过程,各县市区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情况和初验情况,以及各县市区基本农田划定整改情况,划定后市级基本农田保有量情况及质量状况。市局完成全市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报告编写后,按照汇交格式组织各县市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汇交上报,申请省级核查。
五、时间安排
(一)2014年7月10日前,全面部署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于7月15日之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向政府汇报,落实工作经费。8月10日至9月下旬完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为严格落实数据库成果质量控制,数据库建成后由市局统一审核,并利用部统一下发的质量检查软件,确保数据库质量,实现基本农田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
(二)201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报告,连同数据库成果汇交市局。
(三)2014年10月中旬,市局完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报告,连同数据库成果上报省厅初检。
(四)2014年12月底前,根据省厅核查反馈意见进行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修改完善工作,并汇交到省国土资源厅。
(五)2015年1-4月份,迎接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成果勘验、复核、验收等工作。
六、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基本农田数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质量审核把关及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局有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调度,严格质量审核把关,确保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争取资金,切实保障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要深刻领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学通学懂建库的目的、任务和标准,避免重复和无效的工作。要切实搞好调查研究,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按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市局和省厅、省土地调查规划院的联系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