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山东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为做好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一个区域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实施问责,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4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年和2013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2014年5月底前,各市制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继续做好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
(二)查处整改和上报数据。2014年5-6月,各市到省国土资源厅领取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并依据图件数据开展核查,对日常工作中尚未及时制止和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查处整改。
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各县(市、区)要于10日内完成数据录入、核查工作,经市级初审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集中审核。例行督察的市、县(市、区)在上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时,必须经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审核同意后才能上报,本地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认定的数据为准。
(三)数据审核和工作验收。
1.市级验收。各市将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初报数据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各县(市、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并于2014年7月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市级自查验收情况报告并申请开展省级验收。
2.省级验收。包括内业审查验收和实地验收。2014年8月31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完成内业审查验收工作,主要是对各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书面审核(包括集中审核和对接审核),确定开展实地验收县(市、区)名单。省级实地验收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
3.省级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2014年9月20日前,省政府将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且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总结报告。2014年9月3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报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和自查验收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
四、工作依据和政策界限
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和《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具体政策如下:
(一)关于问责政策。
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3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级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视为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
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
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要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
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
经核查,属以下5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在工作思路、工作任务、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政策界限等方面的变化调整,积极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的新要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监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逐级落实责任。省国土资源厅是组织开展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对该项工作的全局和数据成果负总责,主要任务是组织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约谈、问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制定警示约谈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问责程序。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业务培训,直接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对查、报数据负责。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论是否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一旦发现,必须纳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对隐瞒不报的,要从重处理。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确保将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整改到位(以主罚是否落实到位为主要标志)。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国土资源厅要选取部分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直接进行查处。
(四)认真开展督查验收。各市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采取辖区内各县(市、区)之间交叉互检或其他方式扎实开展督查和验收工作。督查和验收有关事项要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县(市、区),以及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验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个表格,填表人必须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精干的数据审核队伍,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报送层层审签制度,确保上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上报数据问题较多的,省国土资源厅要以市为单位全部退回,责令限期整改纠正,重新上报。
(六)积极改进执法方式。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日常执法结合起来,将日常案件查处情况、台账数据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准确分析评估本地区日常执法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市要着手建立健全日常执法工作成效与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逐步规范考核。各地在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重大问题和情况动态,要以月报或专报的形式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