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国土资发〔2014〕39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有关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各矿山企业:
为督促矿山企业依法编制和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责,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9〕981号)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缴和返还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依法编制“治理方案”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治理方案”是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新办、延续和转让的审查要件之一,是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矿区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依法编制“治理方案”,并报采矿权证发证机关审查。同时,采矿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矿山企业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后,属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要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属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要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直接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三)“治理方案”的备案。属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矿山企业,“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备案后,应将“治理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属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山企业,“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属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矿山企业,在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应将“治理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治理方案”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各矿山企业要根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建立矿区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各矿山企业要根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和治理区域,组织治理项目的立项、设计和施工,并积极筹措落实治理费用,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时进行。
三、明确工作任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督促实施治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根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编制矿山企业年度治理任务台账,并于每年年初向矿山企业下达治理任务通知书,明确治理区域,督促矿山企业及时立项和落实治理费用。每年年底前对本辖区内矿山企业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要建立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指导、监督各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二)强化处罚措施。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依法行使对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监督职责,对未编制、不执行“治理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得通过矿山企业年检、不得受理采矿权证延续、变更等手续,不得受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5年内不得受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对经行政处罚,仍拒不整改的,要按程序报请采矿权证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权许可证。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对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治理方案”编制情况、“治理方案”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执法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规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责办理。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