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济政字〔2012〕24号 2012年3
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和指导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土地供应总量,切实增强土地规划的现势性和指导性。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避免因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而引发的土地资源浪费。
(二)加强各类园区土地利用资源的整合。一是根据各类园区的发展方向,结合园区已建设实际情况和相关配套设施能力,按照每个园区重点确定1个主导产业、1—2个配套提升产业的要求进行规划,并由市发改委会同同级经信、商务、招商、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定,以彰显各园区特色。在园区、乡镇(街道)工业集中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工业建设用地。二是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的控制作用,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是变招商引资为择商引资,有计划地选择产业项目,改变过去粗放用地的方式,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实现“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四是在公开出让工业项目新增用地时,除明确投入产出、建设条件等要求外,根据所在工业园区产业规划要求,加强对产业类别的引导。实行园区设定产业、产业选择园区的用地原则,凡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原则上不予供地,以加快园区产业集聚程度,使园区公用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共享。
(三)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认真执行国家、省用地控制指标,严格新建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凡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必须核减用地。除单独选址项目外,新建项目原则上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每宗地不得超过14公顷,各县(市)不得超过7公顷。扩建项目要将原用地规模与申请新增用地规模合并计算和审查,不得变相超标准用地。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新建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化用地规模和数量。
二、严格工业用地管理
(四)严格按照产业类别保障用地。对建设项目的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省产业政策,凡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低碳产业项目以及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保障力度。市发改委要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关要求,区分鼓励、允许、禁止、淘汰不同类型,制定用地项目指导目录。努力保障鼓励类项目用地计划,原则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来解决允许类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安排禁止类、淘汰类项目用地。
(五)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产出效率等工业用地准入门槛,增加用地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新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实行严格的预申请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业项目准入联席会议审查制度,按照预申请项目类别制定投资强度、投资时限、亩均纳税、就业人口、用地规模等标准以及违约惩罚措施,预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达到2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要达到200万元/亩,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单独供地。拟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重点、重大工业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招商、金融、商务、国资、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论证,确定供地面积,并结合项目投资进度安排供地,首期供地满足项目开工需求,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当期用地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
(六)工业用地实施差别定价机制。积极探索和实施工业用地差别化出让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一般不应低于基准地价,鼓励类项目可以适当下浮,但不能低于基准地价的70%,同时不能低于最低限价。财税贡献大、安置就业多、产业带动强、环境影响小、集约用地水平高的工业项目,可以视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执行统一标准。
(七)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按照“政府推动、多方融资、业主开发、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推行标准化厂房的开发建设,在用地方面,优先予以保障。注重引进、培育低投入、高产出、高附加值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以项目建设带动标准化厂房建设、以标准化厂房建设促进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金以及有实力的企业和各类开发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引导中小企业租赁和购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三层(包括三层)以上免征。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依据控制性规划,一般应建造2层(包括2层)以上厂房,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用地不得规划建设成片绿地。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水平。
三、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八)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大储备力度。土地储备要积极参与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充分发挥房屋征收部门、基层政府和投融资平台等各方面力量,创新储备体制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储备力度。对旧城区内应当搬迁的工厂、需要整合的机关事业单位、“城中村”等按照规划需要调整用途和容积率较低的存量土地,应当优先纳入储备范围。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要与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盘活破产、抵押、偿债、查封等涉案土地纳入储备,避免涉案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长期闲置。
(九)全面落实“净地”出让政策,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及时利用。旧城区改建涉及经营性用地的,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按“净地”分块供应,保证供应土地产权清晰,促使尽快实现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划条件,鼓励深度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地上地下空间、商住比例、配建设施等指标要求。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标准。确需改变规划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整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鼓励深度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地下一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地下二层及以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地下一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收取。
(十一)缩减划拨用地范围,促进存量国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除党政机关、非营利性教育、福利救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消防环卫、水工建筑、有关住房保障等用地和特殊用地外,其他用途项目用地都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等存量划拨用地没有改变土地登记用途并符合城市规划的,鼓励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现状容积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登记用途与城市规划不一致、需要实施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储备。鼓励支持存量租赁土地退城进园。机关事业单位等存量划拨用地部分改变用途的,按照市政府地租征收管理的规定征收土地租金。
(十二)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持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流转。政府主导,稳妥有序,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建立市县两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指标储备库,将经省验收的建新指标的20%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纳入市级管理,统筹使用,促进城乡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区域发展调控能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已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允许以各种方式有偿有限期流转。
四、加强闲置低效用地管理
(十三)加强闲置低效用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要将辖区内各类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对历史形成以及新发生的各类闲置低效用地及时依法分类处理。对供而不用、长期闲置的项目用地,必须坚决收回。对因企业原因闲置不满两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对虽已开工建设、但由于自身实力或市场变化而进退两难、低效利用的项目,要引导新项目嫁接盘活。对因征地补偿没到位、规划方案未确定、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不具备等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要抓紧排除影响合理用地的制约因素,促使项目尽快开工。属于批而未供的,要尽快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明确规划设计条件,按照供地计划有序实施。
(十四)建立闲置低效用地数据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和未充分利用土地以及低效用地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价,建立并定期更新相应的数据库,数据库要涵盖用地指标、规划建设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就业人口等信息,为依法盘活处置提供基础依据。
(十五)严格开竣工时限要求,实行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清土地出让金,6个月内必须开工,3年内必须竣工。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履约保证条款,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配合开竣工申报制度实施。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和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用地竣工验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全额退还(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结付);未按时开工、竣工或集约用地指标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扣留违约金。
五、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
(十六)提高土地取得费用,严格优惠支持政策。流量指标成本要平均摊入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合理提高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严格土地出让金管理,不得减免或返还。需要给予优惠支持政策的,应当与投资、纳税、安置就业等挂钩。用地单位享受了优惠支持政策但没有兑现投资、纳税、安置就业等优惠条件的,必须全部追回优惠待遇。
(十七)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市、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将城镇、工矿区土地划分为若干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每一个等级都要确定两档征收税额标准,逐级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被认定为节约集约的用地,执行较低一档征收税额标准;对没有被认定为节约集约的用地,执行较高一档征收税额标准。节约集约用地由发改部门会同经信、招商、财政、地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
六、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和共同责任机制
(十八)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严格执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是否建立了工业项目准入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年度消耗新增建设用地是否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相一致,供地率是否达到规定目标,闲置低效用地现象是否明显减少,是否对节约用地给予奖励、对闲置低效用地给予处罚,曝光和挂牌督办闲置、低效用地是否整改到位等。
(十九)实行共同责任机制。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市、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是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一把手负总责。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用地项目论证,核验投资强度落实情况;招商部门负责跟踪协调招商引资用地项目承诺事项的落实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定期将应纳税建设用地项目的税收情况提供发改、招商等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用地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并压缩相关审批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延迟开竣工时间项目的用地单位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对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土地证书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办理开竣工手续、发放房产证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收缴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督促用地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审计部门负责用地项目投资相关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相关机关履行职责的监督,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交通运输、水利、经信、财政、人行、国资等相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舆论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