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3年10月,国家林草局印发实施《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制度。2024年3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印发实施《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届满后,我厅结合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充分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对《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规划审批层级。对《办法》第十六条进行修订。将自然公园规划审批机关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要件。
(二)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修订。将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的审批权限全面下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简化相关建设项目占用手续办理。《办法》增加第二十三条,在地方级自然公园内修筑下列设施,仅需提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并征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实施。
(一)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列入地方级自然公园规划的管护巡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
(二)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等民生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
(三)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
(四)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五)地方级自然公园内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养殖等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