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加强我省绿色矿山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绿色矿山的建设与申报、评估与核查、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加快推动山东省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申报审批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部分二十七条。
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绿色矿山定义、绿色矿山管理模式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林草等部门职责,要求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二是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并规范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评审、报送及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流程。三是明确地方绿色矿山建设计划,规范申报条件和申报、审批流程。四对绿色矿山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动态管理、社会监督、重大变更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五是明确评估机构及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
四、涉及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持证在产矿山都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加强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措施,促进矿区社区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创建绿色矿山。
五、操作(办理)方法
矿山企业依据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评价指标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后开展自评估工作,合格的通过审批系统提出省级绿色矿山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并出具初审审核意见,合格的上报给市级自然自然主管部门;各市级自然自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矿山企业进行审核,合格的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将资源开发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生态扰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七、新旧政策差异
1.部门责任分工
依据我省持续整治考核中形式主义有关文件要求,删除关于纳入有关考核的内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实际,将“银保监”部门修改为“金融监管”部门;结合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实际,增加“应急”“能源”部门;依据部1号文,增加相关部门职责。
2.专家库
删除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库规定,根据部1号文规定,第三方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一般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如建立机构库,存在违反建设统一大市场规定的问题。
3.方案编制、评审
明确建设方案编制依据。结合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实际,删除《方案》编制时间要求,由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和各级自然主管部门绿色矿山建设时限要求,自行确定编制时间。明确评审方式。
4.绿色矿山申报
明确矿山企业通过“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内容。对市、县级审核程序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由县级负责材料审核,市级负责实地核查和征求部门意见。
5.第三方评估
根据部1号文规定,第三方评估由省级委托,据此修改完善第三方评估程序要求;对省级审核程序也做出修改完善。
6.监督核查
按照部1号文附件2《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增设该条,明确实地核查要求。
7.法律责任
按照部1号文要求对评估机构和人员查实违规情形责任、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建设责任、矿山企业查实违规情形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8.编写提纲
参照部1号文对《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