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信息公开
(一)单位名称: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参与拟订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承担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为全市林业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草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为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湿地保护事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事务工作,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定代表人:胡连昌
(四)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五)开办资金:10万元
(六)举办单位: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3598266
二、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其他名称为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林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拟订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承担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
(二)为全市林业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草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为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五)为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承担全市湿地保护事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事务工作,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八)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林业保护与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八)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考评工作人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召集和主持中心办公会会议;
(五)督促和检查中心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造林绿化部、森林防火部、古树名木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野生动植物保护部、经济林发展部、科技与产业部、湿地保护部8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造林绿化部。为全市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森林防火部。参与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地)防火等相关规划,为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四)古树名木保护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承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鉴定事务工作;为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提供技术支撑;承担良种基地、苗圃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林草、花卉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部。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的辅助性工作。
(六)经济林发展部。为全市经济林发展规划、标准及规程制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经济林管理业务指导、标准化种植技术推广、产业培育发展服务等工作;为全市食用林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抽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科技与产业部。承担森林资源培育、良种引进选育、有害生物防控和荒漠化防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作;承担林业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引进、推广及技术培训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承担市林业科研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八)湿地保护部。承担全市湿地保护事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事务工作,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 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单位章程;
(二) 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 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四)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林业保护与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2024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坚持学用结合,党建凝聚强大工作合力。一是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按要求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会,发展入党积极分子2名,先后组织“科技助农促党建”等特色主题党日活动17次。二是通过集中学习研讨、党小组专题学习、观看在线辅导视频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精神落实落地。三是巩固主题教育成果,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纪》案例分析、纪录片观看、支部书记讲党课等形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12次,增强了中心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意识。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先后修订完善中心正负面事项清单管理,制定中心各部争先进位方向、绩效工资分配等制度、事项,全面营造中心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中心3月、7月、9月获得局攻坚克难流动红旗,先后高标准承办了全省林业保护发展研讨会、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大会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培训会、2024年山东省林业科普宣传活动、中国林学会栎类成果推广培训会暨欧洲专家济宁行等重点会议、活动,作为全省首批3个单位之一与省林保中心签订《协同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市林科院作为全省唯一市级林业科研机构与省林科院签订《林业科技战略合作协议》。
(二)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绿化推进成效显著。一是超额完成荒山绿化任务。严格落实“五个专门+五方责任”机制,2024年完成荒山造林5454亩,任务完成率103%,提前超额完成荒山绿化三年行动全部任务,4月份被市推进保障办授予月度流动红旗。二是全面落实科学绿化示范省任务目标。科学实施村庄绿化、道路水系绿化、农田林网等各项国土绿化工作,2024年全市共完成国土绿化2.76万亩,占全省造林总面积的22.4%。争取省级造林绿化资金1264万元。微山县运河里村绿化美化模式作为山东省唯一案例入选国家林草局生态保护修复司编制的《乡村绿化美化模式范例》。三是高标准承办义务植树活动。植树节期间统筹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现场、全员参与技术指导,组织1.3万余人在16个现场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山东新闻联播等重点媒体刊发报道11篇。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通过中国绿化基金会主办的“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平台完成线上尽责活动648个。
(三)坚持底线思维,湿地管理构建全新格局。一是扎实推进中央资金黄河下游湿地修复项目。完成湿地修复面积34042亩(含菹草治理31267亩),超额完成年度治理任务。2024年新争取湿地修复项目3个,资金1415万元。二是加强湿地保护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湿地公园规范化管理,建立湿地公园航拍管理档案和问题图斑整改工作台账,完善湿地公园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累计下发19期共291个涉及湿地公园疑似问题图斑,形成湿地公园违法违规问题的快速发现处置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三是做好国际湿地城市后半篇文章。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巩固提升国际湿地城市建设工作成效的实施意见》,为济宁市未来6年内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引和目标方向。加强湿地文化科普宣传,陪同市政府有关领导赴东营市参加国际湿地城市市长圆桌会议并参加系列活动,与匈牙利塔塔市就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举行双边交流座谈。成功举办第28个“世界湿地日”济宁主题宣传活动,加强与湿地公约组织东亚中心、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沟通汇报,进一步提升和展示了我市国际湿地城市建设工作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需求导向,科技指导服务精准提供。一是加强科技合作,广泛邀请省果树研究所、安徽农业大学等省内外重点科研院所8名专家、教授来济授课,积极争取并成功承办省林保中心2024年首次科技下乡活动和系列科技宣传活动,为邹城市、鱼台县林农提供物资5.8万元。二是结合林木管理关键技术需求,先后举办大樱桃花果管理、经济林夏季管理等专题培训班9期,开展科技下乡、走基层、进果园指导活动65次,中心桃产业专家服务团入选2024年度山东省科技特派员产业服务团。三是加强科技项目研发争取。中央财政梨示范推广项目和2个市级重点研发项目顺利通过验收,中心申报的“果园智能滴灌水肥一体化栽培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成功入选新一年度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主要乔木育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4个地方标准完成立项论证,中心“古树名木资源调查和复杂技术集成与应用”获省自然资源科学技术二等奖,“梨轻简高效栽培技术研究”荣获2024年度梁希林业科技进步三等奖,实现中心成立以来获得国家最高层级林业科技进步奖重大突破。
(五)坚持预防为先,资源保护取得丰硕成果。一是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成效显著,以全市489处成虫监测点为依托,及时发布林保情况240期,其中市级发布20期,全市4处国家级监测点在全国年度考核中均评为优秀等次,2024年全市美国白蛾发生面积下降19.9%、防治资金下降17.71%、飞防面积下降29.65%、药剂使用量减少27.54%,全市双条杉天牛发生得到有效控制。国家林草局、国家林草局防控中心先后刊发我市防控经验,先后在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会商会、省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会议做典型发言。带队参加山东省第一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技能大赛,我市以全省团体第5名的好成绩荣获团体三等奖。二是扎实做好森林防火。围绕春节、农历十月一、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除带队做好包保县市区的防火工作外,重点安排人员对28个重点森林防火镇街进行全覆盖隐患排查,优化全市森林防火卡点布局,提升我市森林防火基础能力,2024年度森林防火期内实现零火灾。带队参加第三届国有林场森林防火职业技能竞赛,我市荣获团体优秀组织奖,2人荣获个人综合三等奖。三是种质资源保护持续发力。26219株三级古树名木完成认定建档,所有古树全部挂牌对外公布,济宁市古树名木林木种质资源库成功申报为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指导金乡国家重点白榆良种基地开展规范化管理建设,在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优秀等次,比上一年提升一个档次。中心选育的6个栾树新品种顺利通过省级良种审定,纳入省级林草良种名录。四是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指导。圆满完成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年度任务,配合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清风行动2024”、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鸟类专项行动等,为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编制实名制情况
(一)机构名称: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二)内设机构: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造林绿化部、森林防火部、古树名木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野生动植物保护部、经济林发展部、科技与产业部、湿地保护部。
单位编制:42人,实有在编人员33人
实有人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胡连昌、张树军、崔莹、张忠镇、张峰、杨成利、胡猛、吕志华、王福民、江超、孙逢毅、宋尚文、郭朝阳、任敬朋、韦存通、高君、殷秋燕、庄娣、文杨、薛红燕、李国栋、李依妮、李柬龙、顾伟丽、颜子恒、秦小川、王麟麟、刘静、徐昶、刘欣悦、宋久远、刘付宾、朱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