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过程
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省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4年5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调研省内外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调整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下发《关于开展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63号)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16市均按要求履行了补偿标准测算、分析、论证、听证等工作程序,调整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我厅对调整成果进行了汇总平衡,经社会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等环节,形成了《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政策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工作依据。本次调整明确各市补偿标准制定范围包含建筑物(含农村村民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地上定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主要考虑区域内人均GDP、地方财政收入、物价指数、房屋工程造价等因素的变动情况;青苗补偿标准调整主要考虑区域内土地资源条件、利用水平和农作物产值变化等因素变动情况。在结合历史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水平,保持总体稳定兼顾地区间平衡的前提下,综合确定调整成果。
三、调整原则
(一)维护权益原则。补偿标准调整要与现行补偿水平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市场客观价格水平相协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统筹衔接原则。补偿标准调整要兼顾历史价格的延续性,市、县(市、区)际间相平衡,标准调整要做好与当地其他相关补偿标准的衔接。
(三)公正公开原则。补偿标准调整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调整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做好标准的宣传解释和实施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科学准确原则。补偿标准分类应能够反映农作物不同生长阶段和当地产业、设施建设特点,避免缺项或漏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包干方式补偿的,要明确包干的方式、类别和补偿标准。
四、调整结果及分析
我省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市分别制定,自2021年底至2022年初陆续由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实施。本次调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由省级统一制定。调整后全省16市补偿标准共设置2个大类6个中类148个小类404个类别规格,补偿类目更加规范和细化。其中济南市区分市区和县制定两套补偿标准,其他设区市均各制定一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基本反映了我省近3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符合各地实际,合理可行。
(一)明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本次调整16市均根据建筑结构、层数等确定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为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提供价格参考。
(二)调整幅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我省16市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实际征地补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征地群众对相关标准认可程度较高,标准的执行能够较好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本次调整,考虑近3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市补偿标准涉及类目基本稳定,补偿价格波动幅度较小。
(三)调整价格能够体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通过对我省粮食(小麦、玉米)单产和收购价格的调查测算,本次调整后,全省粮食作物一季补偿价格为1000-2500元/亩,平均值1735元/亩,可以很好地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五、名词解释
(一)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
(二)青苗: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作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根据基准时点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范围内各类地上附着物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四)青苗补偿标准:指根据基准时点农作物产值及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各类青苗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因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六、适用范围
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市行政辖区内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