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毛木耳种植产业用地性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然资源部每年组织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统一调查标准,坚持“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对地类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形成统一的底数、底图、底版,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中关于地类认定标准的规定,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等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禽畜养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以及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明确“对于大棚内利用地表耕作层直接种植作物的,根据种植作物类型调查地类;对大棚内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以棚架等方式种植菌类或其他作物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对大棚内地表耕作层已破坏,但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进行非农建设的,按建设用地调查”。因此鱼台县毛木耳种植大棚未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按照国土变更调查规程,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不能调查为耕地,应调查为设施农用地。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