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2023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3-26 16:58 浏览次数:

 

一、单位基本信息公开

(一)单位名称: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参与拟订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承担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为全市林业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草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为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定代表人:胡连昌

(四)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五)开办资金:10万元

(六)举办单位: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3598266

二、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其他名称为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林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拟订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承担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

(二)为全市林业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草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为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五)为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林业保护与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八)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考评工作人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召集和主持中心办公会会议;

(五)督促和检查中心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造林绿化部、森林防火部、古树名木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野生动植物保护部、经济林发展部、科技与产业部、湿地保护部8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造林绿化部。为全市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森林防火部。参与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地)防火等相关规划,为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四)古树名木保护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承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鉴定事务工作;为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提供技术支撑;承担良种基地、苗圃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林草、花卉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部。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的辅助性工作。

(六)经济林发展部。为全市经济林发展规划、标准及规程制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经济林管理业务指导、标准化种植技术推广、产业培育发展服务等工作;为全市食用林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抽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科技与产业部。承担森林资源培育、良种引进选育、有害生物防控和荒漠化防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作;承担林业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引进、推广及技术培训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承担市林业科研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八)湿地保护部。承担全市湿地保护事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事务工作,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 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单位章程;

(二) 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 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四)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林业保护与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业务开展情况

2023年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在市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局各科室、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聚焦聚力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战略,铆定“保五争三奔第一”和“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目标,扎实开展“严真细实快”作风能力提升行动,在国土绿化、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森林资源保护等多个林业重点工作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以主题教育为引领,全面提升中心党建和干部执行力水平。市林业服务中心把主题教育作为全年重大政治任务,以主题教育深入扎实开展推动党建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一是扎实开展理论学习。围绕党章、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等学习内容,通过组织开展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专题读书班、培训班等活动,推动单位全体党员将理论学习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加强党建品牌建设。严格落实“两个清单”(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和工作目标主要措施责任清单),创新打造“当绿色先锋 建美丽济宁”林业中心支部党建品牌,制定五星级支部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五星级支部创建工作。三是争创一流实绩提升干部凝聚力。先后组织赴济宁市党支部组织生活示范馆、廉政教育馆等地开展专题学习活动,持续深化开展“月月大比拼、季季大比武”擂台赛活动,高标准承办了全市义务植树活动、济宁市第二届森林文化周、济宁市科技工作者沙龙暨林业高质量发展经验交流现场会等市级重大活动,切实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3月、7月、11月中心3次获得局攻坚克难流动红旗,连续两年中心宣传信息排名位列局属事业单位第一名,中心“林果产业提质增效创新团队”入选全省第一批自然资源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是全省唯一林果方面的创新团队。

(二)以荒山绿化为核心,推动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先行区建设。今年是荒山绿化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也是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先行区的启动年,以打造“五个责任”+“五个专门”的荒山绿化济宁模式为目标,科学推动全市国土绿化工作开展。一是高标准实施荒山绿化攻坚行动。先后制定印发《尼山区域荒山绿化景观提升方案》、《2023年荒山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将造林区域全部细化到地块、小班,对269个造林小班全部按矢量数据落地上图。将全年任务按镇街逐块落实“五个责任”,按山头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实行“红黄蓝”三色管理,自3月1日起启动春季造林战时工作机制,坚持日调度、日通报,累计印发工作动态49期,全市1.79万亩荒山绿化任务于4月16日全部完成,比计划时序提前14天。二是严格造管护全面质量管理。在抓进度的同时,市、县专班常态化开展造林质量检查,会同两办督查室进行现场督导,累计开展质量检查4次,印发情况反馈通报9次。为加强封山育林,牵头完成了《济宁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立法,66个新造林山头全面完成封育措施。联合市推进保障办、市总工会创新性举办了荒山绿化质量擂台赛,在全省率先开展荒山绿化示范林评选认定活动,共评选认定荒山绿化示范林30处。通过落实严格的造管护全链条质量管理措施保障了今年荒山绿化质量。三是启动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先行区建设。根据国家林草局、省政府关于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了十四五期间我市科学绿化的建设目标、总体布局、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2023年全市共完成造林结果上图1.73万亩、新建提升生态廊道174.8公里、完成村庄绿化提升63个,超额完成省下达造林任务。今年我市作为唯一地级市政府受邀在全国首届科学绿化高端学术研讨会上作典型发言,尼山绿化项目在全国国土绿化试点项目工作总结会上受到点名表扬,我局在全省生态修复管理工作会议上就科学绿化典型发言,荒山绿化“工程造林+乡村绿化队+村护林队+村民公益岗”模式被授予全省农林水牧气象系统工作创新竞赛优秀成果一等奖,人民日报、山东新闻联播等重点央媒、省媒多次报道工作做法。

(三)以服务林农为根本,持续提升林业科技水平。一是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大密度、多频次开展科技到基层、进果园活动,广泛推广精细花果管理、起垄栽培、整形修剪、病虫害综合防控、水肥一体化等先进技术10余项,今年以来累计开展科技下乡活动93次,培训林农3800余人次,受益果园23万余亩,得到全市林农广泛好评。二是健全基层林业推广体系。通过举办“经济林管理春季现场培训会”、“全市林业产业提质增效专题技术培训会”等科技培训会,传授基层技术人员、示范基地技术负责人及果农先进理念、先进技术,打造形成了“1+2+7+18+50”的全市林果科技服务推广体系,即“1个省级林果创新研发团队、2个科技研发推广基地、7个市级专家团队、18个经济林专家示范基地、50个采摘示范园”,依托完善的科技推广体系,通过常年线上线下实时指导,解决了林业科技服务基层“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提升了全市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水平,《中国绿色时报》报道我市构建高效便捷林果技术推广体系相关工作经验。三是扎实做好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有序推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7个项目实施,其中中央项目已完成验收,2个项目已具备验收条件。新争取市级重点研发(软课题)项目2项,成功申报林业保护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4个栾树新品种入选省级林草良种。2023年中心5项科技成果获得省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1项科技成果获得淮海科技进步奖,4个项目入选全省首批自然资源科技项目。

(四)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全面做好技术支撑保障。一是科学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制定年度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双条杉天牛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方案,及时发布市级虫情监测和预警信息22期,准确率达95%以上,全市4个国家级测报点均被国家林草局考核为年度优秀等次。我市泗水县松材线虫病疫区拔除工作圆满收官,我局被评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攻坚行动先进单位。二是扎实做好森林防火。抓紧抓牢春节、清明等重要节点,对28个重点森林防火镇街进行森林防火全覆盖隐患排查,优化全市森林防火卡点布局,组织开展国有林场防灭火队伍防火技能比武大赛,荣获全省国有林场防火技能竞赛优胜奖,提升了我市森林防火基础能力。三是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在按照省厅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全市一级古树认定建档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全市735株一级古树养护协议签订,顺利完成全市首批二级古树名木4195株的认定建档工作,实现全市二级以上古树名木应认尽认、保护到位,我市推选的三孔古树群成功入选中国最美古树群。四是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指导。圆满完成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年度任务,配合完成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鸟类专项行动,及时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现场勘验,为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编制实名制情况

(一)机构名称: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二)内设机构: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造林绿化部、森林防火部、古树名木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野生动植物保护部、经济林发展部、科技与产业部、湿地保护部。

单位编制:42人,实有在编人员27

实有人员名单(排名分先后):胡连昌、张树军、崔莹、张忠镇、张峰杨成利、胡猛、吕志华王福民、江超、孙逢毅、宋尚文、郭朝阳、任敬朋、韦存通、高君、殷秋燕、庄娣、文杨、薛红燕、李国栋、李依妮、李柬龙、顾伟丽、颜子恒、秦小川、王麟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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