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项 |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以备案的预购预售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权。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登记原因证明:1.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2.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查验原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具体事项 |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单独办理〕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以备案的预购预售的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预购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审查);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登记费 |
具体事项 |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单独办理〕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以预告登记的商品房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 2.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查验原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具体事项 | (四)预购商品房预告转现房和抵押转现房登记 〔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申请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 (期房转现房登记)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明(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备注:完税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购房发票(原件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