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2022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

 

一、单位基本信息公开

(一)单位名称: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参与拟订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承担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为全市林业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草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为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定代表人:胡连昌

(四)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五)举办单位: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3598266

二、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其他名称为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林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拟订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承担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

(二)为全市林业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草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为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五)为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林业保护与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八)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考评工作人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召集和主持中心办公会会议;

(五)督促和检查中心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造林绿化部、森林防火部、古树名木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野生动植物保护部、经济林发展部、科技与产业部(挂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牌子)、湿地保护部8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造林绿化部。为全市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森林防火部。参与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地)防火等相关规划,为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四)古树名木保护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承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鉴定事务工作;为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提供技术支撑;承担良种基地、苗圃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林草、花卉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部。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的辅助性工作。

(六)经济林发展部。为全市经济林发展规划、标准及规程制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经济林管理业务指导、标准化种植技术推广、产业培育发展服务等工作;为全市食用林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抽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科技与产业部(挂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牌子)。承担森林资源培育、良种引进选育、有害生物防控和荒漠化防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作;承担林业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引进、推广及技术培训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承担市林业科研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八)湿地保护部。承担全市湿地保护事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事务工作,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单位章程;

(二) 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 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四)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林业保护与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业务开展情况

2022年市林业保护和发展中心在市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局各科室、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按照“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标准要求,紧紧围绕林业保护和发展这一核心,聚焦聚力林业中心“四大行动,十五大工程”,全力全速推进林业中心各项重点工作开展,在荒山绿化、古树名木保护、林业科技推广转化、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多个林业重点工作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强学习、转作风,党建引领聚合力。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顺利完成林业中心支部换届,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总纲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全年讲授党课6次,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活动7次,增强了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启动、扎实开展“严真细实快”作风能力提升行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提出“六要六坚决”的基本要求,开展作风纪律整顿。中心印发出台《中层干部季度考核办法》《攻坚克难流动红旗评选办法》,进一步提升中心干部执行力,在单位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1月、3月、12月中心连续获得局攻坚克难流动红旗;在局属事业单位季度工作实绩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好成绩;作为市局唯一事业单位被评为2022年度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表现突出单位。

(二)促发展、勇担当,2022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创新措施,荒山绿化行动高质高效开展。锚定打造“科学绿化示范省先行区”的目标,组织印发《济宁市荒山绿化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济宁市荒山绿化三年行动总体规划》,以尼山区域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为带动,扎实推进济宁市荒山绿化三年攻坚行动。2022年春季以来以林业中心为核心组建了市级荒山绿化工作指挥部,形成了到乡镇、山头的倒排工期计划表,荒山绿化过程全面落实“五个专门”的造、管、护全链条管理机制,有效保障立地条件较差荒山的绿化成活率,项目实施效果连续获得市推进保障办月度流动红旗和季度流动红旗。全面加强荒山绿化技术指导,编制《济宁市荒山绿化造管并重全链条技术培训一本通》和荒山绿化技术明白纸,举办线上、线下等各种形式培训班,林业中心所有技术人员全部下沉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启动林业碳汇研究,市政府与中国林学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荒山绿化成果纳入碳汇造林项目开发,放大林业生态综合效益。2022年全市完成荒山绿化4.63万亩(含人工造林和退化林修复),任务完成率100%,数量居全省第一位,中央财政支持尼山区域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工作中推行的“工程造林+乡村绿化队+村护林队+村民公益岗”模式得到了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省委改革办、省自然资源厅发文予以推广。

2.突出重点,科学推进全域绿化提升。一是紧紧围绕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乡村生态振兴、农业综合开发等省、市重点工作,科学推进全域绿化提升,2022年全市完成除荒山绿化其他绿化面积1.2万亩,建设各类林业生态廊道138.7公里,完成村庄绿化提升 214 个,成功争取黄河下游造林补贴资金1535万元,数量居全省第二位。二是深入开展“万民干部绿化荒山”义务植树活动,联合市直机关工委广泛组织市直86个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分6批次赴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等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生态效应。三是推进基层林业站提升行动。2022年争取泗水县泗张镇、邹城市城前镇、汶上县军屯乡分别纳入省级和国家级2022年度标准化林业站建设,全省数量最多。

3.优化结构,助力林果富民产业提质增效。一是增强经济林品牌质量创新发展。通过召开全市经济林管理、经济林品牌质量创新发展等线上、线下培训会议,大力推广双减增效、绿色防控、高光效整形等先进技术,启动市级经济林专家示范基地建设,通过标杆打造提升全市经济林科技水平,推动经济林产业提档转型升级和绿色高质高效发展。二是广泛开展林业专家科技服务基层活动。大密度、高频次地开展科技下乡、走基层、进果园指导活动,累计187次,指导农民3640人次;主导创建公益性的“济宁特色经济林”“济宁核桃产业联盟”等互动微信群,会员400余人,在线实时解答果农生产实际问题210余条,省厅转发我市“绘就林业产业规划蓝图,全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经验做法,中心梨产业科技服务团作为全省服务典型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舜耕科技一键帮》节目,中心桃产业服务团入选2022年度山东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服务团。三是扎实做好科研推广项目实施。在顺利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梨新品种引进与省力化技术集成研究”和“栓皮栎容器苗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等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3项基础上,2022年中心申报的“美国白蛾绿色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榆树种质资源高质量保护与利用研究、甜樱桃设施栽培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等3个项目再次成功入选2022年济宁市科技重点研发计划,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入选数量在市直单位排名第一。2022年以林业中心4项科技成果获得省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取得历史性突破。四是对市珍稀名优乡土树种示范基地进行提档升级。为进一步发挥市级基地示范带动作用,2022年对基地进行统筹规划、调整布局,扩大种质资源总量,引种桃、樱桃、李子和梨等23个不同品种的经济林树种,基地已成为涵盖用材、绿化、经济林等全门类的优良乡土树种展示示范基地。

4.健全机制,不断提升资源管护能力。一是扎实有效做好森林防火。抓紧抓牢春节、清明、五一等重要节点,中心抽调11人配合开展全域无死角隐患排查整治,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等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全市各国有林场防灭火队伍防火技能比武大赛和知识竞赛,我市参加并取得了全省首届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应急救援技能大赛团体第五名的好成绩。二是科学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制定年度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方案、美国白蛾发生原因分析与防控对策等,发布有效虫情监测情况和预警信息15期,我局被评为全省林业有害生态监测预报先进单位,全市美国白蛾平均虫株率较去年同期下降34.43%,切实解决了去年美国白蛾疫情点多面广、局部危害严重的困境,实现了零虫灾、零投诉、零舆情的防控目标。三是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顺利按照省厅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全市一级古树认定建档,全市共上报一级古树名木1593株,省厅审核通过第一批735株,占全省首批一级古树名木的50.7%,数量位居全省第一,推动全市二、三级古树名木认定建档工作,确保全市古树名木应认尽认,建档保护到位。四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序开展。新建疫源疫病监测站3处,健全疫源疫病监测网络,筹建济宁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利用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新建了南四湖自然保护区上级湖、高新区2处收容救助站,2022年全市累计收容救助短耳鸮、雀鹰、红隼等保护动物527只。五是顺利开展济宁市首届森林文化周活动。为传播森林文化,推动森林文化品牌化、系统化、常态化,依托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开展体验自然、科普宣传、森林运动等森林文化活动17场,增强了群众森林保护意识,中心被授予2022年济宁市科协系统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四、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内设机构: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造林绿化部、森林防火部、古树名木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野生动植物保护部、经济林发展部、科技与产业部(挂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牌子)、湿地保护部。

单位编制:编制42人,实有编制25人

实有人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胡连昌、张树军、祝钰、崔莹、张忠镇、张峰、杨成利、胡猛、吕志华、王福民、江超、孙逢毅、宋尚文、郭朝阳、任敬朋、韦存通、高君、殷秋燕、庄娣、文杨、薛红燕、李国栋、李依妮、李柬龙、顾伟丽。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