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08 浏览次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明确林长制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考核方式。办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同步印发。

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林长制督查考核(以下简称“督查考核”),旨在通过科学全面评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状况,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加强督办,推动各省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督查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 督查考核应当坚持统筹规范、计划管理,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实事求是、量化考核,体现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坚持目标导向、督考结合,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条 督查考核主要内容:

(一)保护发展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和突出工作成效等7项内容。

第六条 督查考核方式:

(一)规划期考核。每5年开展一次,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规划期相对应。规划期末利用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等成果,结合年度督查考核,对照各省目标实施。

(二)年度督查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根据7 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通过监测、督查,结合日常监管实施。

第七条 督查考核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实施,明确督查考核方式、时间、范围、任务及有关要求等。每年按程序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后实施,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督查考核采取各省自查与国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省对照督查考核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按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托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和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对各省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地督查。

第九条 督查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初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并报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将其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各省反馈督查考核结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派出机构,及时督办督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公案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试 行)

为做好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目标任务、统一组织考核、统一结果运用的原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客观真实反映各地工作实际,科学公正评价各地工作成效,及时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督查考核结果。

二、工作任务

开展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主要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的规划期考核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年度督查考核。

(一)规划期考核。内容包含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各省主要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相对应,规划期末利用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等成果,结合年度督查考核,对照各省目标进行评定。各省主要发展目标值见附表1。

(二)年度督查考核。内容包含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等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对发生涉林草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考核中予以扣分;对省级重大林草措施在全国或者系统范围内产生影响,强化执法监督,夯实基层基础,受到表彰奖励的,经国家林草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考核中予以加分。年度督查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通过监测、督查等结果,结合日常监管,对各省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方法见附表2。

三、工作安排

国家林草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林长办”)会同相关司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具体实施。

(一)制定计划。1月15日前,国家林草局各相关单位,提报督查开展时间、事项、范围和考核目标、指标等内容,国家林草局林长办汇总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国家林草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实施。年中、年末及时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开展督查。国家林草局派出工作组,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督查考核时间,对日常监管、上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开展现地督查和销号管理。督查工作完成后,工作组形成分省报告,及时报送国家林草局林长办。

(三)审核资料。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本年度督查考核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于12月5日前将有关数据资料报送国家林草局林长办。国家林草局各相关司局单位对各省报送资料进行内业审查,对资料不完整、存在疑问的,及时与各省沟通补报,视情开展现地核实。

(四)量化评价。12月20日前,国家林草局各相关司局单位,根据各省报送数据资料审核情况和督查指导情况,采用百分制方法对各省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年底前,国家林草局林长办完成汇总。

(五)报送结果。督查考核年度结果经国家林草局林长制领导小组、国家林草局党组审定后,按程序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时报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并向各省反馈,以适当方式通报。

四、相关要求

国家林草局各相关司局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督查考核计划,严控时点和内容;要合理组织分工、规范工作流程、严明纪律要求;要防止重复督查和多头考核,采取明查暗访与“四不两直”相结合的方式;要注重过程监管,不得以林长制督查考核替代日常监管。各省要做好督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资料报送工作,对报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国家林草局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员责任。

附表1

各省主要发展目标值(2025年)

省份

森林覆盖率

森林蓄积量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沙化土地治理面积

湿地保护率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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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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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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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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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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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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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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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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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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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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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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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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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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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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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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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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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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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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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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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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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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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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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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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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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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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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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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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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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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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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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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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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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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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

-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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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以上目标值由各省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确定。“/”表示不考核。“一”表示待确定。

附表2

年度督查考核评分方法

类别

内容

分值

指标及评分方法

基础项

国土绿化

20分

根据年度造林任务完成率、造林任务总量、种草改良任务完成率进行评分

资源保护管理

20分

根据各省在林草督查和其他中央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情况进行评分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15分

根据各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野生动植物保护

15分

根据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评分

森林草原灾害防控

15分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受害率、有害生物成灾率、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任务完成率进行评分

林长制实施运行

15分

根据省级总林长履职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评分

扣分项

“三个重大”

上限

20分

达到“三个重大”标准及其他情形的每起扣2-5分,最多扣20分

加分项

突出工作成效

最高

20分

省级重大林草措施在全国或者系统范围内产生影响,强化执法监督,夯实基层基础,受到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最高20分

指标解释说明:

1.年度造林任务完成率:指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占年度造林计划面积的百分比。年度造林完成面积为经国家林草局审核通过的造林完成任务落地上图面积。

2.造林任务总量:指年度完成的造林任务总量。对总量在0-100万亩、100-200万亩、200-300万亩、300万亩以上的,分四档得分。

3.种草改良任务完成率:指年度实际完成人工种草面积、草原改良面积之和,

占年度计划面积的百分比。

4.林草督查和其他中央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情况:指国家林草局林草督查和其他中央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年度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问题情况,与上年度情况对比。

5.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指国家公园建设推进情况、年度国家林草局部署自然保护地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完成情况和自然保护地监管情况。

6.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管理情况:指对国家确定的98种专项拯救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工作情况。

7.森林草原火灾受害率:指因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占全省森林(草原)面积的千分比≤0.9%(2%)。

8.森林草原有害生物成灾率: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面积占林地面积的千分比;草原有害生物成灾面积占草原面积的百分比(根据各省有害生物发生实际,差异化设置分省成灾率指标)。

9.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任务完成率: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乡镇疫点,发生面积实际下降数量占本省攻坚行动控制目标任务的比例。

10.省级总林长履职情况:指国家林草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省级总林长四项工作任务,包括完善林长责任体系建设、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责任制、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11.工作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指《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中明确規定的林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并稳定运行。

12.“三个重大”标准:

1)重大案件标准。森林: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同一个违法责任主体累计涉及防护林地和特用林地面积达35公顷,其他林地达100公顷;或者非法采伐或破坏林木,同一个违法责任主体累计蓄积达1000立方米或胸径<5cm的乔木50000株或珍贵树木13株以上。限期整改处理不到位从重扣分。对同一案件已经处理到位,下一年度不再扣分。草原: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同一个违法责任主体累计涉及草原面积达70公顷;或者非法偷牧乱牧破坏草原资源,同一个违法责任主体累计涉及1万个羊单位。限期整改处理不到位从重扣分。对同一案件已经处理到位,下一年度不再扣分。湿地:非法侵占湿地导致省级行政区域内湿地面积减少达35公顷。

2)重大火灾标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者造成死

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标准。特别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600公顷(9000株)以上的,或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600公顷(9000株)以上的。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4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6000株以上9000株以下)的,或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4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6000株以上9000株以下)的,或省内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0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别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省内同一类草原鼠害、虫害等有害生物灾害相对连片成灾草原面积达到本省草原面积50%以上。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省内同一类草原鼠害、虫害等有害生物灾害相对连片成灾草原面积达到本省草原面积30-50%。

4)其他规定情形包括:中央领导批示、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通报;中央媒体曝光,经核属实;处置不力,发生群体聚集或上访事件,社会反映强烈。

13.省级重大林草措施在全国或者系统范围内产生影响:指创新林草生态保护发展政策、地方立法或出台保障制度、实施重大专项行动生态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14.强化执法监督:指加强森林草原行业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装备配备等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升案件办结率、涉嫌犯罪林草案件移交率等行政执法能力。

15.夯实基层基础:指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16.表彰奖励:指相关工作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国务院督查通报表扬、中央部门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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