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预警”,构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监管伴全程”工作机制,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林业行政执法、测绘行业管理领域的检查巡查等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巡查职责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制定全市年度巡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全市巡查工作;

(二)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施挂牌督办、公开通报、警示约谈等措施;

(三)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负责全市巡查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行使市本级巡查职责,各相关业务科室承担与市本级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行为的执法检查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月度巡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巡查工作;

(二)对派出机构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依法处置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制定周巡查工作计划,实施本区域巡查工作。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聘用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加强村级信息员、田长队伍建设;

(四)对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当日上报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五)每周向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派出机构包括基层自然资源管理所、分局、中心等。

第三章  巡查区域

第八条  巡查采取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情况,将所辖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域,分别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

第九条  下列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接合部、主要道路两侧;

(三)信访举报等反映涉嫌自然资源违法问题较集中的区域;

(四)卫片违法总量大、比例高的区域;

(五)非法采矿、盗采砂石频发区域;

(六)经批准或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划分为二至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四章  实施

第十条  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方式开展。

定期巡查频率,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等反映问题情况确定巡查范围,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点巡查;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周组织开展1次全面巡查,重点巡查区域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工作日开展日常巡查;节假日应当安排值班巡查。

不定期巡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第十一条  巡查工作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未供即用等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态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

(五)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

(七)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巡查工作充分依托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实施“全覆盖、全要素、数字化、实时化”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对全市巡查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动态比对卫片监测与巡查上报结果,督促各县(市、区)对违法行为实施有效制止、移交移送、依法查处、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巡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巡查准备。巡查主体应当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路线和参加人员,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资料,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等有效证件。巡查人员按照巡查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无人机、高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高效开展执法巡查,提高巡查效率。对巡查中发现的无法确定合法性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利用“鲁地云”APP云调查功能初步判定合法性,无法现场判定的,使用“一键上报”功能采集并上报外业信息。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发现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使用“一键上报”功能采集要素信息,上报“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执法应用场景”。

(四)现场处置。对经确认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告知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后果,并立即报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指导、调度工作,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五)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内容录入巡查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规范的巡查台账登记制度。台账登记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和巡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等。

第五章  制止、查处和报告

第十五条  对巡查发现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经口头制止或书面制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记录在巡查台账中。

第十七条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同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电力等单位,提请相关单位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等要求履行单位职责,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无论是否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专项报告是指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违法主体、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定期报告是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章  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巡查保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充实巡查力量,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巡查工作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防身器械、照明设备、移动手持终端、无人机、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一条  健全自然资源执法监测监管信息网络,通过聘请田长、网格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测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工作需要,统筹多方技术力量,或者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巡查工作技术保障,加强巡查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巡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执法应用场景”,充分利用无人机、大数据、云调查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智慧执法巡查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提升执法巡查效能。

第二十三条  积极协调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处置以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量化巡查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整改完成率、立案率和结案率。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派出机构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执法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量化考核标准。考核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称职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档次。

(一)全面落实巡查责任,巡查制度规范,划分巡查区域等级,落实巡查职责,记10分。每少一项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二)按照规定的巡查频率开展巡查,记10分。查阅资料考勤缺勤一次扣0.5分,扣完10分为止。

(三)发现率达100%,记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0分为止。考核发现率依据卫片执法成果与《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执法场景”中发现、核查、判定结果进行比对,计算发现率中未发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5日内未巡查发现,或者报告时违法行为已形成事实。

(四)整改完成率达95%,记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20分为止。整改完成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在一个月内自行整改完成,未造成危害后果。整改方式分为拆除复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入库等。

(五)立案率达到98%,记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2分,扣完20分为止。

(六)结案率达95%,记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2分,扣完20分为止。

第二十六条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综合评价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巡查装备配备情况等。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评先、奖惩、自然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巡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巡查工作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履行监管职责,不予追究责任:

(一)对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已经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无效后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未能制止违法行为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的隐瞒、造假等行为,致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执法人员已经依法作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催告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相关部门、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违法状态持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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