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22-09-22 浏览次数:

202285日,济宁经济开发区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经济开发区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2〕63号)批准征收我市嘉祥县土地7.3529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嘉祥县疃里镇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汤村,刘庙村。

地块2范围:嘉祥县疃里镇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杨李村,朱井村,袁家村。

地块3范围:嘉祥县疃里镇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支王村。

地块4范围:嘉祥县疃里镇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汤村,刘庙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嘉合路以东,吉祥路以南,总面积 0.7201  公顷,其中:农用0.7201公顷耕地0.7062公顷,拟用于邻里中心建设,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地块2:位于嘉丰路以西,吉祥路以南,总面积4.8384公顷,其中:农用4.8384公顷耕地4.4216公顷,拟用于杨李社区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

地块3:位于G105以西,麟祥路以北,总面积0.4353公顷,其中:农用0.4353公顷耕地0.4353公顷,拟用于加油站建设,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地块4:位于嘉合路以东,吉祥路以南,总面积1.3591公顷,其中:农用1.3591公顷耕地1.1121公顷,拟用于水发大厦建设,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所有权人。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济宁经济开发区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2〕6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联系人:肖伟利 ,    联系电话:690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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