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庆峰
地址: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受委托方:济宁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遵英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调查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区域
济宁市管辖区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职责
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现场检查时,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权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程序的,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五、委托方责任
(一)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有权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受委托方责任
(一)受委托方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其它行政行为。
(二)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及其它行政行为。
(三)受委托方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受委托方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结果。
七、委托期限
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八、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单本3页,印一式三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交委托机关法制部门存档备案。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