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5 浏览次数:

一、背景和过程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2017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提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新增耕地平均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加强对指标调剂价格的管控与指导,保证调剂有序开展”。2018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明确提出“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耕地质量等级及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2019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19〕4号),规范完善了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因该文件已到期,需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为做好文件的修订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对鲁自然资发〔2019〕4号文实施以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梳理了占补平衡调剂价格的市场发展趋势,并了解我省周边省份(河南、安徽、河北、江苏、浙江等省)当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起草了《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中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并综合考虑新增耕地平均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区域差异、当前市场调剂价格、周边省份调剂指导价格等因素,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价格发生了变化。省级统筹指导价格由原来的8.5万元/亩提升到11万元/亩;省级调剂指导价格由原来的10.6万元/亩提升到13.8万元/亩。

(二)增加了水田指导价格。原文件没有对水田进行规定,修订后的增加了水田的省级统筹指导价格16万元/亩、省级调剂指导价格18.8万元/亩。

(三)耕地等别差距发生变化。由原来的“每增加一个等别提高0.7万元/亩,每降低一个等别减少0.7万元/亩”修改为“每提高一个等别增加1.1万元/亩,每降低一个等别减少1.1万元/亩”。

跨市域进行指标调剂的,调剂价格在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粮食产能、地类等因素的基础上,参照本指导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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