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公园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5 浏览次数:

各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林长制督查考核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地质公园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现就加强地质公园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和编制规划。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过程中,各市要全面梳理现有国家级、省级地质公园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编制情况,填写《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附件1)、《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附件2)。规划已批复或印发且在规划期内的,可继续实施,待规划到期或整合优化工作结束后,再组织编制新的规划。未编制规划(含规划未经批复或印发)以及已批复或印发的规划过期的,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确保达到林长制督查考核要求。

二、统筹好保护与发展。各地要秉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生态为民”的理念,以规划编制为契机,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按照国家林草局要求,现有保护地建设管理和保护利用,仍以批复设立(晋升、调整)时的边界为准。整合优化期间,编制规划原则上不对自然保护地范围进行调整。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调查成果,按需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全面摸清保护地资源家底,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等级、数量、范围及空间分布等情况;要充分对接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其他行业规划,结合整合优化预案成果科学确定功能分区,合理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三、规范规划编报程序。地质公园规划编制发布应严格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14号)规定的编报程序和要求。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HY/T118-2010)组织编制。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设区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后,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转报国家林草局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四、有关要求。各市于3月10日前组织填写附件1、2,并报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已批复或印发且在规划期内的,应随同报送批复或印发文件和规划文本。确需编制总体规划的,应于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并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对自然保护地规划编制情况和林长制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1. 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

2. 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

P02022030462013398353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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