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规范省级公益林划定工作,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有关公益林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对省级公益林的划定管理缺乏规范的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需研究制定《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按照《森林法》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从2020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政策文件。起草过程中,到泰安市、临沂市等市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市、县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省财政厅、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2021年8月3日-23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1月24日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2022年2月8日经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字〔2021〕76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划定、调出补进、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章29条,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划定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要求,将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且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二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划定的范围。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公益林划定具体范围、标准,规定重要河流源头、重要河流两岸、重要水库周围、自然保护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同时提出了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不重复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调出、补进的相关要求。省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办法》明确了省级公益林调出补进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同时加强了对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保护,特别规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四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规定。对于公益林,核心就是严格保护。《办法》规定要严格控制相关建设项目占用省级公益林。确需占用的,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省级公益林。严格采伐管理,涉及公益林采伐的,按照“采一补二”的要求,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五是规范了省级公益林的合理利用情形。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益林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省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四、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四)林长制,是指将森林(含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与发展的职责落实至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党政同责、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分片包保的责任制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创新。

(五)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六)森林经营,是以提高森林质量,建立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为修复和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支持等多种功能,而开展的一系列贯穿于整个森林生长周期的保护和培育森林的活动。

(七)适度经营,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可以适度发挥其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但是要以生态功能优先,服从于生态功能。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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