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过程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下简称“基准价”)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向矿业权人合理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规〔2017〕1号)明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金、铁、煤等13个矿种的基准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矿种的基准价并报省厅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执行。
2018年10月、2019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发布了省级14个矿种(增加钛铁矿)的采矿权、13个矿种的探矿权基准价,市级71个矿种的采矿权、45个矿种的探矿权基准价。2020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又发布了烟台市基准价调整通告。
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了省、市两级基准价调整工作,形成了《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含省级和市级),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制定依据
基准价的制定主要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规〔2017〕1号)中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在现行基准价基础上进行调整或重新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
三、主要内容
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本次制定(调整)20个矿种省级基准价,78个矿种的采矿权、43个矿种的探矿权市级基准价。
1.省级新制定基准价情况。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明确的省级矿业权出让权限,省级新制定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萤石、海砂、二氧化碳气等6个矿种的基准价,新制定煤、铁、金、岩盐等4个矿种的基准率。
2.省级已有基准价调整情况。一是大部分矿种新基准价较现行的基准价都略有提高;二是增加伴生矿产调整系数;三是增加地热回灌调整系数;四是调整岩盐埋深调整系数;五是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GB/T17766-2020)对探矿权资源量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3.市级新制定基准价情况。济南、青岛、潍坊、泰安、菏泽5市新制定15个矿种的采矿权基准价;淄博、潍坊、济宁3市新制定13个矿种的探矿权基准价。
4.市级已有基准价调整情况。济南、青岛等11市上调65个矿种的采矿权基准价;青岛、烟台等4市下调15个矿种的采矿权基准价;烟台、威海、日照3市15个矿种的采矿权基准价维持不变;青岛、东营等7市调整36个矿种的探矿权基准价;威海市1个矿种的探矿权基准价维持不变。
四、名词解释
1.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出让收益评估和确定协议出让的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2.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是指按照出让收益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率,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基准率确定。
鉴于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出台按基准率执收部分矿种出让收益的有关政策文件,相关矿种出让收益暂按本次公布的基准价征收,待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基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