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济宁市不动产登记“减证便民”改革,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50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领域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容缺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期限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先行容缺受理,待申请人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完成登簿。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事项的办理时限。
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中确定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范围的材料等(详见附件1)。
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申请人穷尽调查取证手段仍无法获取的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书面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适用条件
1.申请材料为登记事项的必要材料,但因为年代久远等历史原因,申请人穷尽调查手段(通过向事项管辖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法院、民政、人社、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仍无法提供的,且登记机构通过数据共享无法获取的。
2.告知承诺人应是有良好信用记录,未曾做过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济宁市信用体系黑名单的申请人。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产权清晰,没有权属争议。
4.告知承诺制需在登记大厅窗口当面签署,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不适用于通过互联网终端或远程服务平台申请的网办业务。
5.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情形及范围
1.死亡证明。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全体继承人共同陈述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时70周岁以上且父母死亡情况难以获取的,或者被继承人父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死亡的,或者相关资料记载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父母年满90周岁且死亡年龄难以获取的,经全体继承人承诺,适用告知承诺制。
2.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穷尽取证途径,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记载不完全一致、不完整或有瑕疵,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全体继承人承诺,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部分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档案及单位(村镇街道)证明等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亲属姓名因简繁体、谐音笔误、简写等原因造成的不一致,通过其他证明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2)被继承人、部分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档案及单位(村镇街道)证明等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亲属出生日期是因阴阳历换算、记忆偏差等原因造成不一致,但偏差不大,通过其他证明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少数继承人(不超过半数)因无业或人事档案缺失等原因,无法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但通过其他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够印证的;
(4)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提供的亲属证明材料中存在重大瑕疵或不一致,无法形成亲属关系闭合证据链条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主体一致性承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符合如下条件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权利人以一代身份证办理登记,姓名因简繁体、谐音笔误、简写等原因造成档证不符,但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等信息一致的;
(2)权利人以一代身份证办理登记,因档案中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晰,姓名的个别字或者身份证号码的个别数字因模糊无法辨识的;
(3)权利人更名或者身份证重错号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4.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因调整变更地址名称的,提交的有关材料中关于不动产坐落的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的,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材料,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5.房屋已拆除证明。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灭失的,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房屋灭失证明材料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6.小微企业承诺。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申请免收登记费的,可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7.现场勘察。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依规定应现场勘察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况与现状一致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于实地查看。登记机构应加强事后监管,在办结后一个月内对承诺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通过云勘察手段进行查看。
8.其他事项
(1)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名下不动产的;
(2)经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综合研判,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登记事项。
三、办理程序
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有瑕疵,对于符合本文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适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申请人自愿申请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应当场签署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书。申请容缺受理的,登记机构可根据容缺受理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创建业务,并完成初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缺失材料补正无误的,登记机构应当场完成审核、登簿、发证,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的,登记机构有权撤销登记业务;申请告知承诺的,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告知承诺制申请时,应先通过已对接共享数据接口进行查验,确无数据的,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推断,能够推断出基本事实,且符合本文规定的,可启动告知承诺制,以告知承诺书替代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事项登簿前,全体申请人可申请撤回承诺,撤回承诺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四、监管和惩戒措施
(一)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告知承诺申请人未尽到穷尽取证义务或者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恶意虚假承诺,造成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将被建议列入“济宁市信用体系黑名单”,济宁市域范围内不得享受不动产登记的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上门服务、企业服务专窗等便民利企服务。
对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工作台账,对申请人的承诺事项进行记载,同时应对需要事后调查的事项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附件: 1.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2.告知承诺书(样式)
3.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4.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工作台账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1
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 名称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业务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情形 | 关键性材料 |
1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抵押权设立的证明材料 |
2 |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3 |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4 | 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证明材料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中确定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范围的材料 | ||
8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中确定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范围的材料 |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
13 | 异议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证实对登记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 ||
14 | 预告登记(设立)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预告登记设立的证明材料 | ||
15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预告登记(变更)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预告登记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16 | 预告登记(转移)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预告登记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17 | 预告登记(注销)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其他材料 | ||
18 |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 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中当事人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登记机构免于实地查看 |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 | ||
19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 | ||
20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21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22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
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样式)
承诺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承诺如下:
以上承诺事项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做出,本人承诺以上事项符合真实情况,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本人已认真阅读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知晓不实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具备不动产更正登记条件的,本人同意登记机构启动不动产更正登记。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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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济宁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
告知承诺书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工作台账
申请人姓名 | 登记类型 | 业务编号 | 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事项 | 容缺受理材料 补齐承诺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