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自资规发〔2022〕44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工作,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点和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点和示范文本(试行)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
(三)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范围为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确定的林地范围。
二、审核审批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相关规定,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占用林地,不得超范围使用林地范围,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严禁通过审批和备案的方式掩盖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二)分级审核审批原则。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号公告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25号)等规定,逐级审核,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和临时使用10公顷以下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10公顷以上(含)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永久占用、国有林场及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省级委托市级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批。
(三)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四)林地定额适用原则。按照统筹兼顾、有保有压、计划使用、分级管控的原则,占用林地定额优先用于国家和省级能源基地、电网、油气干线管网、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防和外交项目,支持保障其他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禁止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
三、审批前置事项
(一)自然保护地审查。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二)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属于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提供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三)违法情况查处审查。对于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查处材料,主要包括立案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单据;对查处未到位的,等查处到位后再提报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或备案确认文件;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许可证;
③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④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⑤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变更设计的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项目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公示材料
8.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9.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内或自然保护地内林木)“采一补二”实施方案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上报纸质卷、电子卷各1套。另外,同时报送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
五、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一)县级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1.县级受理。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缺失或需要申请人补充自然保护地批复等前置审批事项的,应进行一次性告知。
2.现场查验。县级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查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情况。
3.公示。县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4.县级审核审批。对审批权限在县级的建设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县级主管部门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审批权限在省、市级的建设项目,县级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逐级报送。
(二)市局审核审批程序
5.市级受理。市局驻市为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县级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审查县级主管部门是否已完成初审,要件是否齐全。具备受理条件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退回县级主管部门补正。
6.市级审查勘验。市局组织对县级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查,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定额等申请材料。根据审查情况,有必要进一步现地核实的进行现场勘验。
7.市级审核审批。对审批权限在市局或省厅委托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市局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的建设项目,市局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报送省厅。
(三)系统填报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料,由县级主管部门录入系统。
1.除涉密项目外,所有项目林地申请材料均需在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填报。
属于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权限的用林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材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和“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或“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远程申报系统”同步上传至省自然资源厅办理;属于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审核权限的(市局和国家高新区办理批复),通过“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将所有材料及审批结果同步上传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与土地合卷报市局办理批复林地占用的,林地定额赋予后,林地申请材料(包含市局办理批复意见)与土地材料一并填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
3.属于与土地合卷报省厅的,林地申请材料(包含市局审核意见文件)应分别与土地材料一并填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或增减挂钩系统。
六、审核审批监管
(一)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四)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期满前及时告知,期满后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并组织验收。
(五)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相一致。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严格履行“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法律责任,确保森林资源保持相对稳定。
附件3:文件材料格式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