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支持沿黄25县(市、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解读④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四)强化用地保障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挂钩,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区、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政策解读对投资实施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破损地块集中连片的历史遗留矿山或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的社会主体(界定范围:实施项目治理集中连片的历史遗留矿山或塌陷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亩,治理效果达到经批准的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预期目标;生态保护修复主体需具备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的管理经验或运营资质且具有出资实施集中连片的历史遗留矿山或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的实力),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区、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

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在各县市区推出一批试点,加强示范引领,探索建立起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商业化运作模式,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有效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落地,促进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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