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依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办理方式的通知(济自资规字〔2022〕190号)

发布日期:2022-10-1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规范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登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

以下情形视为生效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及一审法院出具的该判 决书、裁定书已生效的证明;

(二)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人民法院即时生效的裁定书;

(四)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五)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二、办理方式

(一)生效法律文书裁判一方配合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的, 由双方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法定期限内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办理, 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按嘱托方式办理登记。

(二)生效法律文书裁判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由归属方单方申请办理。

(三)生效法律文书裁判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应向其他人进行金钱给付的,对金钱给付审查后由归属方单方申请办理。双方 申请的,不对金钱给付进行审查。

(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协议、约定等)无效或被撤销的,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更正登记。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登记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更正登记。

以上不动产已经办理涉及权利处分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 记的,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方可办理其他登记。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 年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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