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济征预公告〔2022〕26号)

发布日期:2022-10-18 浏览次数: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老运河北侧、安顺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五里营河北村。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安顺路西侧、水源路南侧、山东新海彩印有限公司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滨河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安顺路东侧、连荷线南侧、新石铁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滨河社区。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长沟镇济梁公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长沟镇长沟村、路庄村、张庄村。

用途:仓储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滨湖路西侧、237国道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唐口街道大张庄村。

用途:交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地块2、地块5拟用于道路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3拟用于消防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4拟用于仓储建设,开发用途为仓储物流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于2022年10月 19日至2022年11月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联系人:宋小生,联系电话:0537-23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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