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13 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济宁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居住区除外)。

三、禁火内容

(一)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进行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野炊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实施文明祭祀“零火警”,在禁火区域全面禁止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三)进入禁火区域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四)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及林内居民、餐饮、商户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及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根据防火需要,有计划地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通道、消防水池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护林防火单位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要坚守岗位,重点防火村要制定“村规民约”,利用“村村响”等宣传防火知识,林区、景区进山入口要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及防火警示牌、警示标语。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职责,各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集中开展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教育。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9。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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