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21〕13号)

发布日期:2021-08-17 浏览次数:

为提供任城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工业路以东,规划唐姚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唐口街道刘屯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共青团路以东、任慧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五里屯村。

用途:商住用地。

(三)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建设北路以西、张拾路以北、柏树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三尧村、宋庙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城大道以北、科苑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李家庄村、薛口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五)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金塔路以东、复兴街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吴庄村、李楼村、宋庄村。

用途:商住用地。

(六)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新华路以东、辰宁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前屯村、后寺村。

用途:工业用地。

(七)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济水大道以东,规划长新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朱元庄村、陈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八)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济水大道以东、北村村委会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北村。

用途:住宅用地。

(九)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共青团路以东、任城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黎寨村、五里屯村

用途: 商服用地。

(十)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观音阁街道济宁市公路运输总公司以东、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观音阁街道东五里营三村。

用途: 住宅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新华路以东、北站站前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街道前屯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聂庄村西侧、工业园区博大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街道聂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聂庄村东侧、工业园区博大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街道聂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聂庄村工业园区博大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街道聂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五)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王府集村山矿机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街道王府集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六)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后寺村驻地、辰宁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街道后寺村、前屯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七)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长新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街道陈庄村、朱元庄村、南村。

用途:工业用地。

(十八)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汇路南侧、任城大道北侧、济阳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黎寨村。

用途:商服用地。

(十九)地块十九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兴路北侧、建设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五里屯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十)地块二十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济阳路东侧、北二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李营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十一)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任城大道南侧、金宇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白王庄村、张庙村、杜庙村、满庄村、王堂村、刘前村。

用途:商住用地

(二十二)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105国道东侧、渔歌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五里营河北村。

用途:娱乐康体用地

(二十三)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兴唐路南侧、园发路西侧、长安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唐口街道唐口社区、梁北村、刘屯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任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拟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任城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1日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联系人:宋小生;联系电话:0537-23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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