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实施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和《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的通知》(鲁司〔2020〕9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工作,实现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业务联办的重要意义

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是落实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一次办好”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独特职能,是市场主体办理继承、委托、遗嘱、遗赠等不动产物权变动良好选择。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可以将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的要求与惠企便民有效结合起来,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做到最大限度减证便民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实施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

各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签订合作协议,实施公证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联办。群众及企业因不动产买卖、互换、继承、遗赠、赠与、委托等办理公证时,可以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由公证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要求,一次性收齐公证申请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验证申请人身份,对申请人进行问询。公证完成后,公证机构通过系统平台将公证结果信息、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即时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登记。2021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联办业务调试,全面启动线上、线下业务联办。

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开展,公证机构可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或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实现线下业务联办。无进驻条件的,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可通过政务外网推送相关资料实施联办业务,公证完成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推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对接,确保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各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代办费用。

三、推进政府采购不动产登记公证服务

随着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一次办好”改革的推进,在前期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委托、遗嘱、遗赠登记业务工作易引发涉法涉诉纠纷,更适于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的公证机构办理。为能够进一步解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社会矛盾,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各县(市、区)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申报政府采购不动产登记公证服务。各公证机构要切实担负社会责任,发挥职能作用,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减免公证费用,切实发挥公证在优化营商环境、预防矛盾纠纷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四、做好部门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业务联办工作。各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执行公证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不得将查询信息泄漏和用于业务办理事项之外的用途,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敏感信息,杜绝超权限操作,确保信息安全。执行中遇到的间题,请分别报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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