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2 浏览次数:

鲁自然资字〔2020〕77号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将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并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其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限制人为活动。《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对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内容又进行了细化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要素跟着项目走”和加快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推动重大建设项目加快落地见效,现对项目建设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核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报告、采(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中,应当如实说明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是否涉及整合优化预案拟保留的自然保护地。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和支持的建设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和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并符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函〔2020〕71号文件对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要求的,可先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办理自然保护地占用手续。

三、占用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有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编制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影响报告,经设区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占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占用国家级湿地公园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四、占用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森林公园并符合其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须征得有关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符合其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修编规划的,根据实际修编总体规划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

五、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严格审查把关,统筹生态保护优先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支撑保障工作,不得隐瞒漏报、弄虚作假。对各地审查审核出现的问题,省厅将予以通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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