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项 | 登记信息及资料查询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 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2.权利人委托查询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4.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机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文件和工作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查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查询证明。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免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