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项 | 查封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办理条件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 |
嘱托材料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1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当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涵;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 |
办理程序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执行公务证明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查封登记嘱托,工作人员对嘱托材料进行审核记载登簿。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免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