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乡村振兴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5 浏览次数:


济自资规发〔2021〕81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乡村振兴,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确定了《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乡村振兴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19

 

 


 

 

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

服务乡村振兴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一、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编制以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等村庄类型为重点,把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美丽村居、田园综合体以及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统一纳入村庄规划,推动各类规划在村域层面实现“多规合一”,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对原有的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调整后报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编制村庄规划。(牵头科室:村镇规划科)

二、探索规划“留”机制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牵头科室:村镇规划科)

三、探索“点状”用地模式支持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休闲、旅游经营。需就地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或利用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产业的,且难以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选址预留的建设用地,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在审批落地时,随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审批,同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牵头科室:村镇规划科、用途管制科)

四、全面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咨询员队伍力争2022年底100%的行政村实现自然资源咨询员到位。自然资源咨询员可以从村两委成员中选任可以由区(县)政府聘请的网格员兼任可由村法律顾问、森林防火员、驻村干部等兼任。自然资源咨询员负责本村或本辖区内自然资源法治宣传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解答群众自然资源政策咨询受理自然资源意见建议做好村(居)的自然资源信访及矛盾的调处工作及时报告自然资源管理违法线索并协助查处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反映。(牵头科室:法规科

五、加强乡村规划服务坚持开门编规划,激励乡贤、能人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引导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下乡编制村庄规划,扶持培育一批专业机构团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下乡担任志愿者等方式,吸引支持专家学者、院校机构、专业人才等参与村庄规划。实施乡村规划师试点,不断探索试点经验并在全逐步推开,到2025年,有需求、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部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搭建村庄规划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企业参与村庄规划、建设一体化运作模式,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支撑。鼓励结合实际开展示范创建,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范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牵头科室:村镇规划科

六、保障农村产业用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脱贫攻坚、革命老区建设、乡村振兴等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每年不少于盘活乡村建设用地形成存量指标的10%以及处置相应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形成的“增存挂钩”新增指标的5%优先保障农村产业用地。(牵头科室:用途管制科

七、有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在保障本村农民安置、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村内挂钩、村村挂钩、村镇挂钩,在镇域内有偿调剂归并集中利用,统筹用于镇域内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对于复垦后不能与周边农用地相连的建设用地,可通过自愿平移置换后整理复垦。(牵头科室:用途管制科

八、优化乡村用地审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村一二三产业用地,依照农转用审批权限办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牵头科室:用途管制科

九、盘活利用农村闲散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生态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散土地,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和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牵头科室:权益利用科

十、加强农业设施用地服务保障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照《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手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科室:耕保科

十一、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入库管理补充耕地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选址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林业和其他行业规划,纳入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批复。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初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市级专家评审意见批复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经备案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在全省调剂,调剂收益可以用于耕地保护,促进乡村振兴。(牵头科室:耕保科

十二、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县用地保障对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县,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农村宅基地、废弃建设用地等,优先纳入增减挂钩试点,节余的挂钩指标,优先在全省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用于乡村振兴。(牵头科室:用途管制科)

十三、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新建住宅可以通过新增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予以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户建房用地,单列用地指标予以支持。(牵头科室:用途管制科、权益利用科)

十四、稳慎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产业准入、生态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依法实施入市;入市可采取就地入市和异地调整入市等方式进行。(牵头科室:权益利用科)

十五、积极推荐乡镇参与国家、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省安排部署,积极推荐我市乡镇参与国家、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核准(参与国家级试点的乡镇应取得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核准同意后,连同已批复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一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备案后试点工作方可正式实施,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矿山生态修复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包含的各类子项目立项实施依据。

试点地区应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建设用地整治总规模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有序组织实施。符合增减挂钩条件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节余指标优先调剂使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应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相关政策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执行。应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开展森林保护修复、乡村绿化美化、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盐碱地治理等工程。试点工作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试点区域乡村振兴。(牵头科室:生态修复科)

十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土地执法监管,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优质饲草料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牵头科室:耕保科)

十七、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为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为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助推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助力。(牵头科室:确权登记科)

十八、打造“梨博士教老乡”科技下乡品牌结合全市林业产业现状,由专家带队,以考选的林学、果树等专业年轻干部为骨干成立市局下乡帮扶专业服务队,定期组织到曲阜、泗水、邹城、鱼台、嘉祥、梁山等林果、苗木特色产业地区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带动乡村林业产业振兴。(牵头科室:人事科)

十九、配合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配合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牵头科室:林草湿地科)

二十、加强防灭火巡查员队伍建设在全市6个森林防火重点县、28个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范围内,建设聘用规范、管理严格、防火有力的防灭火巡查员队伍配备必要火灾扑救和安全防护装备。防灭火巡查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有意愿且有能力的脱贫人口年龄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脱贫人口。牵头科室:防灾减灾科)

二十一、鼓励发展林业产业支持各县(市、区)积极开展公益林、商品林等政策性森林保险,鼓励开展地方特色林业保险。支持具有一定基础优势、发展条件较好的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林下经济基地,争创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牵头科室:林草湿地科)

二十二、绿色勘查助力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绿色能源矿产地热、矿泉水勘查工作。编制地热、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专项规划,依照规划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储备一大批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加大贫水地区地下水勘查力度。开展相关的数据监测、检测,统筹贫水地区地下地上水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二是加强城市地质综合调查工作。围绕影响我市城市发展的地下采空、采煤塌陷、地面沉降、城市供水安全等重大地质问题,开展地质资源、环境、空间等多要素城市综合地质调查,补齐城市地质工作短板,查清城市地质结构、地下空间状况,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拓展城乡地下发展空间,建设城乡地质三维大数据云平台,为城乡可持续、绿色、集约、智慧发展提供地质保障。牵头科室地勘科

二十三、强化地理信息服务加强遥感影像数据获取,推进济宁市实景三维山东建设,配合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丰富天地图•山东的涉农信息,为村庄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土地流转、乡村文旅等提供数据支撑,推动信息惠农,助力产业振兴。牵头科室测绘地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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