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地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6 浏览次数: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能源生产和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乡村振兴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省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为科学有序地推进我市地热等市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探矿权,有序投放市场

(一)认真做好地热等市管矿产资源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工作。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地热、矿泉水以及其他市管非金属矿种的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科学划定鼓励勘查区、一般勘查区、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勘查区,并根据矿种、勘查风险程度和实际情况划分探矿权。

(二)各县市区局要根据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市场需求规范有序投放探矿权,积极鼓励和引领社会资金进入地热等高风险矿种地质勘查领域,逐步建立和繁荣我市探矿权市场,不断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十分珍惜和利用煤炭、铁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在充分调查已有煤炭、铁矿井田边角矿产资源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勘查区块设立探矿权。

二、积极开展空白地探矿权出让试点工作

(一)开展地热、矿泉水等市管矿产资源空白地探矿权竞争性出让试点工作。各县(市、区)局可以选取1到2处地热、矿泉水等市管矿产资源空白地探矿权进行竞争性出让,为我市空白地探矿权竞争性出让工作积累经验。

(二)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热资源探矿权捆绑竞争性出让工作。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建设用地位于地热资源鼓励勘查区的,可以探索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热资源探矿权捆绑竞争性出让。鼓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获得地热资源探矿权,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进行清洁取暖。设置建设用地范围内地热探矿权时,要综合考虑地块面积大小、相邻地热井距离和以后探转采供暖等因素。

(三)科学合理确定空白地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鉴于我省未制定空白地探矿权基准价,参照国内偏差较小的福建、广东、贵州和湖南省的做法,我市地热空白地探矿权基准价暂定22万元/km2,矿泉水空白地探矿权基准价暂定23万元/km2,每宗不足0.5km2按照0.5km2来计算,待省市有新规定时执行新规定。竞争性出让空白地探矿权的出让收益要合同约定按照两部分进行征收,一是招拍挂确认的出让金额,二是在采矿权新立时缴纳的出让收益,缴纳金额可根据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和可采储量确定。

(四)各县(市、区)局开展地热空白地探矿权竞争性出让及建设用地地热资源探矿权竞争性出让试点工作方案要通过市局批准方可实施,实施过程要全程接受市局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中事后监管

(一)地热资源探矿权受让人应当自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写勘查实施方案报市局审查。市局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地热资源探矿权受让人凭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法定要件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二)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和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施工,地热井成井后,应当进行降压和采灌试验确定开采、回灌能力。试验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持《地热井施工总结报告》、测井曲线及地质编录资料向市局申请验收,市局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地热井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编写《地热井完井报告》等资料,并向省鲁南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库汇交地质资料。

(三)地热资源勘查达到可开发条件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转采,并办理采矿出让登记手续。

(四)地热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和维护计量表、下位机和自动水位仪等设施,实现开采量、回灌量及温度、水位等数据实时传输到市县两级科技管矿系统。

(五)地热供热项目应当全部实现回灌,严格限制生活用热水等消耗型利用项目,禁止出售地热水。回灌应当采取同层回灌方式,特殊情况下采取异层回灌的,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并报市局批准。

(六)矿泉水及其它市管矿种探矿权勘查开发可参照地热资源执行。各县(市、区)局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市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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