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国土调查办发[2019] 1 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
《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经济宁市第三次国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按照原方案开展调查的县市区,请依照本方案对调查成果予以调整和补充。
济宁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
实施方案
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
目 录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鲁政发〔2018〕1号)、《山东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济宁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济政发〔2018〕3号)的规定和要求,为保证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顺利开展,我市在国家、省级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济宁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查清全市国土利用现状及权属状况,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支撑创新驱动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等各项工作需要,同步完成多个专项调查任务和成果分析;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满足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和数据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实现国土调查成果的共享与应用,提升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统筹、精细、科学化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谐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省级调查要求,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状况,全面掌握全市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与评价;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国家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结合城市规划与基础测绘正射影像等资料,参考地理省情监测数据,有条件的县(市、区)充分利用三维建模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调查土地权属,结合国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成果为基础,进一步摸清土地权属争议状况,建立专题土地权属争议管理图层。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
对耕地进行细化调查,重点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 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依据国家统一制作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进一步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各县(市、区)负责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将最终形成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到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同时增加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范围。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并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情况汇总。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数据库,并根据所属二级农业区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汇总分析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依据修订和规范的省级参数,各县(市、区)依据省编制的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国土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市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5)开发区内土地利用调查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基础上,依据我市开发区调查评价成果,查清我市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审批范围及实际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
(6)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利用调查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基础上,依据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划定成果等资料,将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界线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上,掌握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
(7)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公园内土地利用调查
以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等部门资料为基础,开展全市所有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查。查清全市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公园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
(8)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更新
以全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结合土地开发整治、各类保护区划定、生态保护及建设占用等情况,更新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图层。
(9)采煤塌陷地调查成果更新
依据《山东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采煤塌陷地认定指导意见》(鲁煤搬迁〔2017〕18号),以采煤塌陷地专项调查成果为基础,参考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2016至2030年)、济宁市采煤沉陷区现状更新调查(2015至2018年度)成果资料,结合近三年土地整治与采煤塌陷地发展变化开展补充调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充分利用InSAR技术,全面查清全市采煤塌陷地、季节性积水和常年积水区面积、范围与变化情况,为国土开发整治、耕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参考数据。
(10)采矿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基础上,依据采矿权批准界线等资料,将各县(市、区)采矿区范围界线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上,掌握采矿区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
4.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我市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草地资源调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
5.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依据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建库规范,采用省级统一下发建库软件,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农村和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市级组织建设市级国土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市国土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满足市级各类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需要。
(2)建设市、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市、县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本级国土调查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为本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分析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满足日常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对国土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
(3)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应用平台
基于市、县两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开展市级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共享应用平台建设工作,与市政府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构建国土调查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业务关联模型和逻辑规则模型,实现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6.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组织进行。其中开发区内土地利用调查、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更新、采煤塌陷地调查成果更新等成果单独另行汇总至省级层面;采矿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汇总到市级层面。
(1)数据汇总
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全市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全市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全市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全市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形成全市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成果分析
根据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结合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成果,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一是对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完成以来的耕地数量、质量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二是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三是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变化趋势,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依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市、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并在服务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原则
(一)市级统筹、分级负责
调查工作按照“市级统筹组织、县级细化调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市级成立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市、区)成立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执行本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国土调查工作,各级对提供的资料、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调查成果负责,成立三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调查任务工作,调查进度与成果质量受市级指导和监督。
(二)依法调查、实事求是
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制定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等标准文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贯穿于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调查;对依法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
(三)继承衔接、全面调查
对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等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分析,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的要求稳妥处理,做好数据转换与衔接工作。积极调动市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住建、农业、水务、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已有成果,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四)立足实际、注重创新
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工作的前提下,立足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进一步做好房地一体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城镇地籍更新等相关工作,丰富专项调查内容。在调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机制,应用“3S”、“互联网+”、无人机航摄、大数据、云平台等技术,提高调查效率,提升成果质量,实现国土调查成果互联共享。
三、调查区基本情况
(一)自然概况
济宁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北以黄河为界与河南省濮阳市相毗邻,南以南四湖南端为界与江苏省徐州市接壤。省内西靠菏泽市,北依泰安市,东、东南与临沂市、枣庄市相连。介于东经115°48′45″—117°37′15″,北纬34°24′50″—35°58′10″, 南北长167公里,东西宽158公里。
济宁市辖二区二市七县,即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全市共有15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中街道办事处48个,乡4个,镇104个,行政村6489个。全市总面积1.12万平方公里,总人口835.44万。
济宁市属鲁南泰沂低山丘陵与鲁西南黄淮海平原交接地带,地质构造上属华北地区鲁西南断块凹陷区。全市地形以平原洼地为主,地势东高西低,地貌较为复杂。东部山峦绵亘,丘陵起伏。南四湖以东部山麓为泰沂山前冲积平原,自东向西倾斜,地面海拔60-35米,地面起伏稍大;南四湖以西为较平坦的黄泛平原,自西向东倾斜,地面海拔39-34米,起伏较小。嘉祥县南部和金乡县西北部,有零星孤山、残丘出露,如孟良山、羊山等。中部有南四湖(微山湖、南阳湖、昭阳湖、独山湖的总称)贯穿南北。地势四周高,中间低,如同一碟形盆地。
济宁市位于东亚季风气候区,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夏季多偏南风,高温多雨;冬季多偏北风,多晴寒天气;春秋两季为大气环流调整时期,春季易旱多风,回暖较快;秋季凉爽,但时有阴雨。具有充裕的光能资源,是济宁气候的突出特点。济宁市年平均气温为14.0℃—15.2℃,平均无霜期为199天。年平均降水量在597—820毫米左右,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作物种植广泛,农业、水产业、林业、畜牧业全面发展,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
济宁市是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的故乡,是儒家文化的发源地,是山东省重要的旅游城市。区域内有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曲阜,孟子故里邹城,烟波浩淼的微山湖,闻名于世的水泊梁山,佛都汶上等著名的旅游景点。
济宁市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全市含煤面积482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45%,估计储量1500米以上的为178亿吨,主要分布于兖州、曲阜、邹城、微山等地。经勘探预测,全市煤储量260亿吨,占全省的50%,为全国重点开发的八大煤炭基地之一。
(二)调查成果现状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基础上,全市建立了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以1:10000比例尺为主的土地调查数据库。2010年针对济宁城区进行了城镇地籍补充调查,建立了城区1:500比例尺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每年开展全市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获得了2010年至201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成果。
2015年济宁市采煤塌陷地调查,省自然资源厅核准数据成果资料。
2018年以来开展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与更新工作,获得0.05米及0.2米正射影像图及地名地址数据库。
以上成果均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技术路线、方法和要求
(一)调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调查条例》(2016年1月5日修改)
3.《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5月31日)
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6.《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2018〕1号)
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2018〕18号)
8.《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9.《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7号令)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
11.《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鲁政发〔2018〕1号)
13.《山东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1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济宁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济政发〔2018〕3号)
15.自然资源部、山东省、济宁市有关第三次国土调查的文件
16.经批准的本实施方案
(二)技术路线
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围绕第三次国土调查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统一的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省情监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市级统一组织部署和县级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全市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完成国家、省规定的专项调查任务。充分利用已有的城乡规划、地形图数据,济宁市大比例基础数据库更新及建设项目成果数据、航摄DOM影像数据,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成果数据,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开展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准确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情况。运用“互联网+”技术、核查云平台开展市级核查,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经县、市、省、国家四级逐级完成质量检查确认合格后,统一建立全市国土调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变更以及调查成果评价、应用等工作。
(三)技术方法
1.基于多数据整合的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制作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工作分类转换,叠加国家下发土地利用图斑、自主新增图斑形成外业调查地类图斑,开展地类核实及相关细化调查;以所有权调查成果为基础形成乡镇、行政村权属单元调查图层,开展权属与座落单位核实工作;结合影像特征对城市、建制镇和村庄用地边界进行补充和调整,形成城镇村庄调查范围图层,细化内部地类与权属构成。
2.“3S”一体化技术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
根据调查底图,结合日常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资料,制作外业调查数据,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及举证工作,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对与国家内业判读结果不一致的图斑,实地拍摄带定位坐标和拍摄方向的举证照片。
3.立足现有成果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基础上,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对地籍调查成果现势性较强的区域,利用地籍调查成果,获得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地籍调查成果现势性较差的区域,参考利用现有的各类调查成果,利用现势性强的航空正射影像图,开展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重新获取高精度的航空影像辅助开展调查。
4.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技术建设国土调查数据库
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利用省级统一下发的建库软件,以县(市、区)为单位,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土地利用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每个图斑的匹配连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5.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市级内、外业核查
市级对县级调查初步成果和在线举证材料开展全面核查。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对各县(市、区)报送成果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检查调查地类与影像及对应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对存在问题的图斑开展在线互联核查、外业实地核查。同时,配合好省级核查工作。
6.通过增量更新技术开展统一时点数据更新
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获取国土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各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时点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
7.高精度坡度图及田坎系数调查
县级单元坡度图、田坎系数测算成果,由省国土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制作,市、县级统一使用省级成果。省级应用 2 米格网的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计算耕地坡度,按照不同坡度级别分割耕地图斑,计算不同坡度级别的耕地面积,重新制作全省县级单元坡度图成果。生成耕地坡度分级图。省级按耕地分布、地形地貌相似性等特征,对全省分区,每区内按不同坡度级和坡地、梯田类型分组,选择典型样方,重新测算田坎系数。
8.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国土调查成果多元服务与专项分析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面向各级政府、自然资源监管部门、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特点,优化海量数据处理效率,提供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快速共享服务;开展重点自然资源、城镇节约集约用地分析,形成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
(2)调查分类
采用《工作分类》。
(3)调查比例尺
为保证国土调查成果的延续性和实用性,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1∶5000比例尺为主,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可采用1∶2000比例尺。
(4)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 000、1:5 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5)调查内容与精度
按照《工作分类》,对外业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综合调绘方法。依据国家及省下发的最新高精度遥感影像和提取的全要素变化图斑,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和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及建库工作。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相关地类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相关地类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
(6)基本调查单位
完整的县级行政辖区。
(7)地类图斑
第三次国土调查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2.调查界线
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调查界线如果需要调整,坚持实际需求引导、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民政部门协作、调整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经界线双方同意,分别以市为单位向省调查办提出申请,由省调查办统一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调整。
乡(镇)级调查界线,由县级依据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依据三调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各级界线调整数据以及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由省三调办组织,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进行界线更新,制作三调标准分幅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
3.基础资料准备
基础资料包括存档或者即将形成的数据库、正射影像图、国家下发不一致信息图斑及相关规划等资料。
(1)数据库资料
为确保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真实可靠,调查前要积极收集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理省情监测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采煤塌陷地调查成果、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节约集约土地利用成果、林业调查成果;民政部门的行政区域勘界资料;农、水、交通、环保部门提供的公路、河流、湖泊、水库等资料;建设用地审批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2)遥感影像
近期航空、航天遥感图件和数据等资料,包括国家统一制作下发的0.5米分辨率遥感影像图;各县(市、区)于年内完成的0.2米和0.05米航摄影像、农村承包经营权等其他部门现势性较强(2014年以后完成的)的遥感影像。
(3)国家下发图斑
2018年,参照遥感影像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国家提取与下发的不一致信息图斑,要求纳入外业调查与开展互联网+在线举证;2019年,国家制作与下发的统一更新时点的补充变更图斑。
(4)城市规划资料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资料与标准、城市规模、城市用地分类、城市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功能区规划等。
(5)自然保护区资料
全市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生物物种保护区、自然遗迹保护区等成果,为全市自然保护区专项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6)坡度图及田坎系数
县级单元坡度图、田坎系数测算成果,由省国土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制作,市、县级统一使用省级成果。
4.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实地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样本采集
各县(市、区)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需对本区域涉及所有地类,选取典型地块,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以规范和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提高艺术美感,准确、美观的反映地类特征。
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地类样本的采集。市调查办组织对采集的地类样本进行规范性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各县(市、区),以统一地类认定标准。
(2)地类调绘及补测
以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套合调查数据库,叠加相关管理数据及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详细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和权属单位等属性信息。
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及补测,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应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对于我市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期间因为林地覆盖等原因漏调的村庄,本次需补测上图。
补测主要采用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可依托全省SDCORS系统采用GPS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 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3)实地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国家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对其他变化图斑进行调查。为保证实地现状与调查成果的一致性,市级将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各县(市、区)调查成果进行核查。根据工作要求,各级须对重点变化图斑进行“互联网+”举证,市级将以图斑的遥感影像特征和实地举证照片为依据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市级统一组织上报。
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4)图斑举证要求
使用带卫星定位功能和方向传感器的移动设备,利用省三调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或自主研发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核查举证平台,市级将以图斑的遥感影像特征和实地举证照片为依据进行核查。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对未提交举证照片或提交的举证照片不能说明图斑变化情况的,市级核查将认定为不通过图斑。
5.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各类图斑应严格按照现状用途调查。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1)调查范围与界线的确定
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和村庄(203)范围和边界,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城市规划范围线、城镇地籍调查范围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线以及行政界线和道路、河流等明显的线性要素,结合影像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初步调绘城市、建制镇建成区和村庄的调查范围。实地核查调查范围是否合理,结合影像和实际情况修正城镇村边界,划定三调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并作为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内部调查控制面积的依据。
(2)绘制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基础框架
利用城镇规划数据、地籍调查或正射影像等数据,采用转换、抽取或数字化等方法,勾绘城镇村庄国土调查区内的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等,构建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框架。绘制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基础框架方案如下:
①使用现有城镇地籍数据库、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地形图
现有城镇地籍数据库、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大比例尺地形图具备现势性,参照高分正射影像图,在城镇地籍数据库、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大比例尺地形图中分别抽取交通路网、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和空闲地,与正射影像图调整修正之后,对坐标系进行校准,作为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基础框架。对于城镇地籍数据库、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大比例尺地形图缺失和未覆盖的部分,参照影像进行确定城镇村庄基础框架。
②使用城镇规划数据
在最新的正射影像基础上套合城镇规划数据,按照工作分类,对比分析已有正射影像地物特征一致性,参照正射影像图调整修正之后,对坐标系进行校准后,作为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基础框架。
③使用正射影像图
城镇规划数据、城镇地籍数据库、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大比例尺地形图等难以利用时,可以参照现有的正射影像图进行数字化提取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框架数据。在提取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框架数据时,依据工作分类与影像特征,确定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和空闲地等地类框架。
(3)城镇村庄内部地类继承与转换
提取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和农村地籍数据中的宗地层,在宗地层中建立“工作分类”字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工作分类的对应关系进行地类转换,转换后的地类编码填写到属性字段“工作分类”中。
权属性质、权利人和工作分类相同的宗地,进行归并,作为转绘(勾绘)土地利用图斑的参照数据。
(4)转绘(勾绘)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图斑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图斑框架数据制作完成之后,城市(201)、建制镇(202)和村庄(203)已经划分成很多土地利用区,在土地利用区中,参照高分正射影像,套合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城镇规划功能分区和农村地籍调查数据,依据宗地用途和工作分类,初步判定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合并土地利用类型一致的宗地,综合形成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图斑。另外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2010年以后变更的图斑,多为已批建设用地,年度变更调查时已更新属性字段权属性质、权属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参照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权属单位名称或根据批文查找档案,判定土地用途。对于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和农村地籍调查数据中缺失和未覆盖的部分,可以参照天地图、百度地图、国家级在线核查(举证)软件己有地名地址等方式预判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图斑,也可以有熟悉当地现状情况的工作人员指认地块确认土地用途。
(5)调查底图内业分析与调整
参考城市地形图、农村地形图中的单位注记、土地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供应、土地整治、国土执法监察和其他相关资料,在街道办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核实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准确性。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修正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对于参考数据信息与图斑信息基本一致的图斑,以影像为依据,对图斑边界等内容修正,形成验证图斑,并进行外业验证;对于根据参考数据信息无法判断的图斑,标记为核实图斑,开展外业调查核实,核实后统一修改调整完善。
(6)地类调查与核实
①制作电子外业调查数据
将遥感影像图、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城镇调查边界、验证图斑、核实图斑分类打包切片导入外业调查设备中。
②外业验证、核实与补充调查
A外业验证:对于验证图斑,在乡(镇、街道)和国土所工作人员的配合下,验证图斑现状地类与内业预判地类一致性,如无法确定,则开展实地外业核实;
B外业核实:对于核实图斑以及外业验证无法确定的图斑进行外业实地核实,填写核实后地类;
C补充调查:对于内业调查底图制作中没有勾绘,现状已有明显建设痕迹的图斑进行补充调查,实地调查图斑范围、地类、面积等,并拍摄照片进行举证。
6.城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衔接
(1)衔接内容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衔接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重点做好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国有土地图斑与国有土地图斑、国有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集体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城镇道路图斑与农村道路图斑等界线位置和属性内容的衔接。
(2)衔接方法
①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以及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均应无缝衔接。
②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体化建库,城镇调查范围线不切割图斑,确保城镇土地利用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图斑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③建库时参照最新遥感影像,对于城镇调查范围边界内外影像一致、地类不一致的须单独核实,重新修正城镇调查边界与图斑的地类。
④公路用地、河流水域连续表示,贯穿城镇部分和农村部分。
⑤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边界内部道路与外部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道路应断开、各自划定独立的图斑,道路相接处采用同一节点,保持道路表现时的完整性。
⑥在衔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时,应遵循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的原则,在误差允许范围内,还应综合考虑图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
(五)土地权属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六)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县级按照国家和省数据库规范标准,采用省级统一采购下发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建库软件,重新建立城乡一体化国土调查数据库,“看着旧图画新图”,不允许以变更的方式建设国土调查数据库。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
除专项调查数据设立单独图层外,还应将城镇村庄范围、未拆除到位违法用地、推土区、临时用地、光伏用地等调查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以满足自然资源动态监管的需要。
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面积计算、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VCT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确保数据内容不冲突、数据边界不矛盾。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及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国土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并具有查询、浏览,以及数据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国土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汇总原则、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国土调查数据更新。
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由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组织,针对各县数据库成果开展质量检查,以县级国土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市级数据库建设需求,开展市级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加强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建立市级三调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三调数据在市级层面上的集成管理及综合应用,为三调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市级数据分析共享应用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三调数据产品为基础,围绕满足三调成果的共享应用需求的目标,实现三调可公开成果的互联共享和综合应用,提高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共享应用平台建设。
(七)其它事项说明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1)耕地坡度≤2度的原则上不调查田坎,坡度2度以上耕地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可用图斑表示,但应保证省域调查精度标准统一。
(2)田坎系数使用省重新测算下发的田坎系数。
3.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食作物、粮与非粮轮作、未耕种、休耕、林粮间作、即可恢复、工程恢复。
①种植粮食作物是指种植谷类、豆类和薯类作物;种植非粮作物是指种植蔬菜、棉花、油料、糖类、饲草、烟叶等作物;粮与非粮轮作是指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间种和套种等情况;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
②即可恢复是指清理后即可直接恢复耕种;对其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的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而实地为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地类,标注“工程恢复”属性,即清理后仍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全部耕地图斑均应标注种植属性。对细化调查为“河道耕地”“湖区耕地”“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荒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的耕地,应同步标注“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和“粮与非粮轮作”属性。
(2)建设用地标注;
①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②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对于未拆除到位和拆除未复耕或复绿的地块,依据原建构筑物认定地类,并将“拆除未尽”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其中,属于建设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构筑物对应的二级地类调查,属于设施农用地拆除未尽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属于临时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设用地调查,同步在“临时用地”和“拆除未尽”单独图层表示。实地已复耕或复绿的,按现状调查。
③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④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地类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⑤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⑥对于废弃的公路、铁路和尾矿,在分别按公路用地、铁路用地和采矿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增加标注“废弃”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于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4.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 “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5.关于可调整地类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关于军事用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实施方案执行。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依据《工作分类》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不再按原地类调查,并将实际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按《关于明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2号)要求,同步提交批准文件扫描件。其中,工程建设附属的临时用地按用地工程主体的地类调查,临时勘探及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临时用地按采矿用地调查。临时用地的认定依据是实地已建设,并且临时用地合同(协议)经依法批准且在有效期内,未经批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不得在单独图层表示。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
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各地必须实地举证,并经省级三调办进行审核后,形成省级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至全国三调办。
12.关于湿地调查
全国三调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各县(市、区)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8米,北方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地面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但对于农村道路、过街天桥等线状地物跨越公路、铁路等,应保持公路、铁路贯通。线状地物平面交互时,应保持高等级的道路贯通。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14.关于填报举证材料与图斑关联信息
对所有举证的图斑,应按《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7号)要求填写举证图斑信息表,信息表由县级调查单位按三调图斑逐一填写。信息表包括举证系统中的举证图斑预编号和三调数据库中对应图斑的标识码等信息。提交县级调查成果时,举证图斑信息表应一并提交。
五、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分级分阶段检查制度。实行县级自检、市级预检的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一)县级自检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三调办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与正确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检查地类图斑与相关权属边界、相关自然资源边界的衔接情况,避免数据不衔接;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
(二)市级预检
市三调办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检查,抽取一定比例图斑开展外业核查,并开展成果汇总。市级依托省级在线核查平台开展县级调查成果地类检查工作,使用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县级调查成果逻辑一致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全市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六、关于统一时点更新
(一)更新要求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对于2019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2019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调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结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
(二)更新方法
县级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与三调数据库对比提取变化信息,同时参考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变更调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全面查清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等内容的变化情况,通过增量的形式更新上报。
(三)更新成果检查
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县级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七、成果汇总与分析
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一)数据汇总
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确定的县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市级数据汇总
按省确定的济宁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对所辖县(区、市)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调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以国土调查数据或国土调查缩编数据为基础,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规定的图示图例,编制各级土地利用图件和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与市级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1:10万,市级一般选为1:10万-1:25万。各县(市、区)可根据需求,编制土地利用图集与专项调查专题图。
在编制土地利用图件时,可利用制图缩编软件,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编制而成。土地分类按《技术规程》执行,采用《工作分类》,一般情况下地类应表示到二级类;地类图斑应有统一的选取指标,内容的选取和表示要层次分明,合理处理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应全面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利用特点和分布规律;图面整饰规范,图例正确;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
各类图件成果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在国土调查数据分析共享应用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1.成果分析
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
2.文字报告编写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
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
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比对,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八、主要成果
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分由县、市两级统筹协调完成,汇总提交至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
(一)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2.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6)各类专项调查数据。
3.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4)各类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5)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
(6)第三次国土调查图集。
4.文字成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第三次国土调查监理报告;
(7)各类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5.数据库成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二)市级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6)各类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4)第三次国土调查图集;
(5)各类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
(6)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
3.文字成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各类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4.数据库成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九、成果衔接
将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一调查成果数学基础,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与统一数学基础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对比分析,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十、组织实施
(一)进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鲁政发〔2018〕1号)及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的工作要求,2017年10月9日全面启动第三次国土调查,至2020年,完成全国调查工作。市县级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
(1)成立调查组织机构。市级成立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落实调查工作经费。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编制市级国土调查经费预算,各县(市、区)国土调查办编制县级国土调查经费预算。经费编制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县级国土资源调查生产成本定额》进行测算。
(3)编制调查实施方案。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编制市级实施方案、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调查办备案;县级国土调查办负责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报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备案。
(4)收集制作基础资料。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领取省级下发的调查基础资料,分发至各县(市、区)国土调查办。县级负责收集基础资料,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5)开展调查宣传。市、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分别编制本级三次调查宣传方案,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6)确定调查队伍、监理单位,组织采购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调查专业技术队伍、监理单位,择优购买三次调查所需的硬件设备、建库软件、管理系统等。
(7)组织业务培训。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组织市级三调技术组人员对县级国土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8)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级为单位,收集已有调查成果和影像资料,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 2018年7月至2018年底
(9)开展实地调查。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接收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及土地利用图斑,下发至各县调查办。各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在接收到工作底图3个月内,组织开展并完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权属调查以及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开发区内土地利用调查、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利用调查、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公园内土地利用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更新、采煤塌陷地调查成果更新等专项调查,并按时上报到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对与国家认定地类不一致的图斑,采用“互联网 +”手段进行重点举证。
(10)开展市级核查工作。在实地调查、变更调查与统一时点更新工作阶段,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国土调查数据、表格等成果实时跟踪开展内业核查,利用核查云平台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地类开展外业核查,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根据市级核查意见核实整改。市级对接省级核查工作,将检查合格的县级成果报送省国土调查办核查。
(11)督导检查。结合调查工作进展,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县级调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 2019年全年
市级国土调查办继续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市级核查工作,适时开展督查,同时开展如下工作:
(12)衔接变更工作。市级国土调查办组织做好第三次国土调查与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统筹和衔接,协调各县(市、区)完成省级反馈意见的整改,协助完成国家级核查。
(13)数据库建设。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建库标准,根据实地调查成果,建设市、县两级国土调查数据库。
(14)统一时点调查更新。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接收国家级下发的年度遥感影像和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分发至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的统一时点更新,以增量更新形式逐级检查上报。
(15)成果衔接。市调查办统筹各县(市、区)做好市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的衔接。
4. 2020年全年
(16)调查数据汇总。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检查汇总并报送各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增量更新数据。汇总各专项调查成果数据,形成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系列成果。
(17)成果编制。在统一时点更新汇总基础上,市、县级按要求编写各类文字报告和图件、图集。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形成文字报告成果。
(18)检查验收。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市级预检,各县(市、区)依预审意见整改后,市级汇总成果申请省级验收。
(19)数据分析共享应用平台建设。市、县调查办组织建设市、县两级国土调查与各专项调查数据分析共享应用平台,实现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应用,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需要。
(20)成果发布。市调查办在省政府发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后,组织完成市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的信息发布。
(21)总结表彰。完成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总结表彰工作,对调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22)资料归档。做好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的存档、整理、汇交等工作。
(二)实施计划
市政府成立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全市国土调查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检查,编制市级国土调查预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文件,组织建设第三次国土调查市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开展市级核查,对各县(市、区)的国土调查工作开展质量检查和成果预检,完成市级各项调查成果的汇总。
各县(市、区)成立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国土调查工作,编制本地区的国土调查预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文件,并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落实调查专业队伍,开展国土调查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三)部门协作
济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由济宁市人民政府总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具体负责调查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负责成果检查等;财政局负责落实调查工作经费;民政局负责提供最新行政区划、勘界、地名等成果资料,参与调查所涉行政界线和地名的核对;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成果资料,参与生态保护界线的认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美丽乡村、村庄规划等资料;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道路、机场、码头等交通用地资料;商务局负责提供开发区审批范围界线等资料;城乡水务局负责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工建筑等调查成果资料,参与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地类的认定;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的组织指导,提供耕地、草地等农用地调查和备案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
(四)质量控制
1.实行招标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使用专项经费,第三次国土调查实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实行全程监理制度
为确保国土调查成果质量,应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
3.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为确保第三次国土调查的数据详实准确,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和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上一级在下一级检查合格并出具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检查,同时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
市级国土调查办公室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检查,抽取一定比例图斑开展外业核查,并开展成果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省国土调查办公室组织验收。
4.实行技术组巡查制度
市成立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组,负责解决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中遇到和发现的重点技术问题。市技术组通过巡查、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市、县两级成立相应的国土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国土调查工作。
2.政策保障
(1)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国家级土地基础数据库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三调数据库为准。
(2)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3)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3.技术保障
第三次国土调查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4.经费保障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通知精神“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的要求,济宁市及各县(市、区)的调查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保障。
第三次国土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5.队伍人员保障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通过成果质量管控切实加强对作业队伍的管理,建立作业质量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6.安全保密保障
为确保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数据的安全,促进国土调查成果的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所有参与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单位和人员要事先签订国土调查数据保密协议书,使其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所有相关的数据、图集、图件、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等不得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七)宣传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和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提高民众对本次国土调查的参与度,为本次调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对调查人员事前、事中培训,切实提高作业队伍业务水平。市、县级国土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人员,应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全省统一国土调查员工作证,方可承担各级国土调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