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序推进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近日,济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含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实施意见》从全面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摸底和标图入库、合理确定开发范围、编制专项规划、加强再开发项目动态监管五项各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及工作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化、多渠道参与再开发的四种路径模式。鼓励引导原土地权利人和社会投资主体自主、参与开发,旨在改变单纯由政府主导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状况,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指明了低效用地的盘活路径和方式。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仍由政府收回后统筹组织开发建设,旨在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实施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激励、示范引领”的指导思想,从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两方面制定系列配套措施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通过加强规划保障、实施增存挂钩制度、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激励各级政府收储改造动力;通过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倒逼促改措施以及支持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异地搬迁改造等方式引导企业改造转型或有效退出低效用地。低效用地退出后,通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渠道等,促进存量资源有效盘活和系统整体开发。
《实施意见》立足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再开发各方面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政府主导开发的低效用地,充分让利于原土地权利人,对原土地权利人采取物业返还等方式奖励。对其他主体改造开发的采取一事一议模式制定相应激励政策。此外,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市场主体改造开发为经营性用地的,需将一定比例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目的是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短板和欠账。
《实施意见》强调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烂尾工程和闲置厂房治理等工作,加强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统筹安排,联动施治,盘活存量资源,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市资产事务中心:庞道刚 利用科: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