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有效履行《湿地公约》,对外展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湿地公约》,规范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湿地城市是指按照《湿地公约》决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中国政府提名,经《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证书的城市。参与国际湿地城市认证的应当为直辖市的区、省辖市(地级市与副省级城市)和县级市全域。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相关工作,具体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国际湿地城市的创建和发展应当遵循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认证的城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区域内应当至少有一处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
(二)区域湿地资源禀赋较好,满足滨海城市湿地率≥10%,或者内陆平原城市湿地率≥7%,或者内陆山区城市湿地率≥4%,且湿地面积3年内不减少,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0%。
(三)已经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有专门针对湿地保护修复的内容;编制了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安排了资金支持湿地保护修复。
(四)当地人民政府已经建立相关的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机制。已经成立湿地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配置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五)所在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已经颁布湿地保护法规或者规章,并且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制度体系。
(六)已经建立专门的湿地宣教场所,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了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组织公众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活动。
(七)该城市针对本条第一款所列湿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已经采取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并取得较好成效。
2.已经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在遇到突发性灾害事件时有防范和应对措施。
3.湿地利用方式符合生态优先及合理利用原则,同时综合考虑湿地保护及湿地供给、调节、文化以及支持功能的有效发挥。
(八)近3年内在针对本条第(一)项的湿地未从事开(围)垦、填埋、排干、擅自改变用途及永久性截断水源等活动,并且在其他湿地未发生重大案件和破坏行为。
第六条 国际湿地城市的认证提名工作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由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推荐,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参与认证的城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推荐函;
(二)国际湿地城市推荐书(见附1);
(三)宣传视频;
(四)本办法第五条的逐项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八条 对推荐材料不实或者故意瞒报,以及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推荐工作情形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提名工作。
第九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评审(指标见附2),确定提名名单,由《湿地公约》有关机构根据相关程序评审和颁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证书。
第十条 国际湿地城市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认证的国际湿地城市有意愿继续保留称号的,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由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符合保留条件的城市,按程序提交《湿地公约》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国际湿地城市推荐书
城市名称:
推荐单位: (加盖公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推荐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
2.湿地总面积、主要湿地类型及其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为依据(不包括水田面积),数据来源为最新的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滨海湿地面积计算时应包含浅海水域(低潮位至负6米水深的海域),数据来源可为湿地、海洋专项调查等。
3.湿地率是指城市的湿地总面积占该城市国土面积的比例(滨海城市湿地率指城市的湿地总面积占该城市国土面积与浅海水域面积之和的比例)。
4.城市类型包括滨海城市、内陆山区或者平原城市。滨海城市是指湿地类型主要为滨海湿地的城市。内陆山区或平原城市是指申报区域主体地貌类型为山区或平原的城市。
5.湿地保护形式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15种类型自然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6.湿地保护率是指本填表说明第4条所列湿地保护形式所包括的湿地面积占该城市湿地总面积的比例。
7.湿地破坏行为指近3年内未在所依托的重要湿地从事开(围)垦、填埋、排干、擅自改变用途及永久性截断水源等活动,且在其他湿地未发生重大破坏案件和行为。
8.推荐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制定,不得随意改变。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推荐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提交前履行材料审查手续,提交的图件须经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载明审图号。
城市名称 | 省 市 市(县、区) |
城市设立时间 | 年 月 |
国土面积 | 公顷 |
主要湿地类型及其面积、 湿地总面积 | 13个二级地类+浅海水域 湿地总面积: 公顷 |
湿地率 | % |
城市类型(滨海、山区或者平原城市)及其理由 | 城市类型: 理由: |
湿地保护形式 及湿地保护率 | 湿地保护形式: 湿地保护率: % |
城市依托的重要湿地名称 | |
所依托湿地的保护管理机构名称及批准文号 | |
城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名称及 批准文号 | |
城市所在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或规章及批准部门 | |
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的文号并简要说明 | |
湿地宣教场所名称及建立时间 | |
成立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的 文件及文号 | |
是否存在湿地破坏行为 | 是 否 |
推荐城市附图(地理位置图,最新的卫星影像图、湿地资源分布图及矢量数据)
| |
推荐联系人: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工作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
附2
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指标
指标类型 | 指标名称 | 单项 分值 | 具体内容 | 支撑材料 | 备注 | |
1 | 资源本底 | 重要湿地 | 8 | 区域内应当至少有一处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或者两处省级重要湿地 | 批准文件 | 符合基本条件为5分,每增加1处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加1分,每增加1处省级重要湿地加0.5分,总分不超过8分。 |
2 | 湿地率 | 9 | 滨海城市湿地率≥10%,且湿地面积3年内不减少 |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等数据为准,湿地面积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湿地归类表的13个二级类(不包括水田)和浅海水域的面积之和;湿地率计算时分母应为国土面积与浅海水域的面积之和;“不减少”是指用最新的丰水期(7-9月)遥感解译数据与3年前同期数据相对比 | 湿地率≥10%<15%,7分; 湿地率≥15%<20%,8分; 湿地率≥20%,9分。 | |
内陆平原城市湿地率≥7%,且湿地面积3年内不减少 |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等数据为准,湿地面积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湿地归类表的13个二级类(不包括水田)的面积之和;“不减少”是指用最新的丰水期(7-9月)遥感解译数据与3年前同期数据相对比 | 湿地率≥7%<10%,7分; 湿地率≥10%<13%,8分; 湿地率≥13%,9分。 | ||||
内陆山区城市湿地率≥4%,且湿地面积3年内不减少 |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等数据为准,湿地面积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湿地归类表的13个二级类(不包括水田)的面积之和;“不减少”是指用最新的丰水期(7-9月)遥感解译数据与3年前同期数据相对比 | 湿地率≥4%<6%,7分; 湿地率≥6%<8%,8分; 湿地率≥8%,9分。 | ||||
3 |
保护管理条件
保护管理条件 | 湿地保护率 | 8 | ≥50% | 批准建立各种保护形式的文件或证明 | 湿地保护率≥50%<55%,6分; 湿地保护率≥55%<60%,7分; 湿地保护率≥60%,8分。 |
4 | 湿地保护规划 | 8 | 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有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容;编制了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基本保障了湿地保护修复投入需求 | (1)当地最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4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为8分,每减少1个条件扣2分。 | |
(2)国土空间规划中有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容 | ||||||
(3)湿地保护专项规划 | ||||||
(4)地方政府对湿地保护安排资金的证明 | ||||||
5 | 协调机制 | 3 | 当地人民政府已经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机构 | 相关文件 | 已成立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机构的为2分;运行情况为1分。 | |
6 | 湿地保护专门机构 | 8 | 已经成立湿地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配置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 当地编办文件;地级及以上城市所辖主要湿地县级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 当地已成立专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编办文件为准)为4分;有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为2分;所辖主要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为2分。 | |
7 | 湿地保护法规或规章 | 8 | 湿地保护法规或规章 | 当地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湿地保护法规或规章 | 有湿地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其中由人民政府通过的为7分;由人大通过的为8分。 | |
8 | 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 | 10 | 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当地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制度体系 | 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的湿地保护成效指标或文件,以及实施情况说明 | 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的湿地保护成效指标或文件为5分;实施效果为5分。 | |
9 | 水资源 管理 | 8 | 在水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工作中体现湿地保护修复理念并采取具体措施 | (1)面源污染管控措施 | 4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为8分,每减少1个条件扣2分。 | |
(2)点源污染防治措施 | ||||||
(3)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 ||||||
(4)重要湿地水质和水量保障措施 | ||||||
10 | 湿地利用 | 6 | 符合生态优先及合理利用原则,综合考虑湿地保护和湿地供给、调节、文化以及支持功能的有效发挥 | 湿地生态旅游、相关生态产业开展情况及产生的效益 | 湿地利用情况符合生态优先及合理利用情况为2分;相关产业开展情况为2分;产生的效益为2分。 | |
11 | 科普宣教与志愿者制度 | 湿地宣教 | 6 | 有专门的湿地宣教场所,或依托保护形式建立的宣教场所,并且开展了专门的湿地宣教活动 | (1)宣教场所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 | 1.5分 |
(2)世界湿地日开展的活动 | 1.5分 | |||||
(3)开展的其他宣教活动 | 1.5分 | |||||
(4)利用网络开展宣传活动 | 1.5分 | |||||
12 | 湿地保护志愿者 制度 | 3 | 建立了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并开展了相关活动,组织公众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活动 | (1)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 | 1分 | |
(2)志愿者参与人数及活动开展情况 | 1分 | |||||
(3)社区参与情况(协会、观鸟会或自然保护组织等) | 1分 | |||||
13 | 所依托重要湿地的管理 | 湿地保护修复措施 | 10 | 针对该湿地已经采取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并且取得较好成效 | (1)湿地保护修复项目的立项数量 | 3分 |
(2)经费投入 | 3分 | |||||
(3)湿地保护恢复开展情况和效果 | 4分 | |||||
14 | 湿地监测、管理计划及生态预警 机制 | 5 | 针对该湿地已经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在遇到突发性灾害事件时有防范和应对措施 | (1)湿地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 | 2分 | |
(2)湿地年度动态监测数据与评估报告 | 3分 | |||||
15 | 湿地破坏 | 否定性 指标 | 重要湿地 | (1)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 如果在所依托的重要湿地中存在这5种情形的,一票否决。以最新国土调查数据和遥感数据并加以人工核实为准。 | |
(2)过度放牧、捕捞 | ||||||
(3)排放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 ||||||
(4)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 | ||||||
(5)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 ||||||
16 | 其他湿地 | 近3年来发生了重大破坏案件和行为 | 经中央级和省级新闻媒体报道,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湿地破坏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