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现将《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10日

 

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

 

第二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临建),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经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简易结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  以下四类建筑和设施可以申报临建:

(一)工地临时配套用房:为满足新建项目施工需要而建设的临时性配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临时售楼处、工地办公用房、传达室、工棚、食堂、围墙等。

(二)公共服务类临时设施:如交警、治安、城管巡查岗亭、便民警务室、传达室、临时环卫用房、临时公厕、公交候车亭、政府应急场所或设施等。

(三)仓储类临时建筑。是指为满足工业园区生产、装配、仓储临时需要而建设的仓储用房,如临时仓库、临时站房等。

(四)其他确因生产、生活临时需要且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拆除条件的临时建筑和管线设施。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六条  严格限定临建项目的申报和规划审批。对可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以申报临建规划许可的方式,规避各种建设税费和审批管理程序及事项。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得按临建审批。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临时建设的必要性相关材料:进行临时建设的必要性说明;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承诺;使用期限内因城市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服从规划要求提前拆除的承诺;

(三)相关技术资料:规划平面布局图;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建筑效果图、建筑用途、结构、外立面颜色、材质说明、平立剖尺寸标注图)、建设规模需求分析报告、规划现状照片等。

第八条  临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用于商业或其他经营类用途,不得用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用途;

(二)层数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得超过9米;

(三)建设规模须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建设规模应严格与申报用途和使用功能需求对应一致,不得虚报面积,禁止通过拆分报建的形式突破建设规模限制。

工地临时配套用房因项目施工实际需要,申请增加必要建设规模,建设规模需求分析经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研究认为合理的,可按实际需求进行申报。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应急场所或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求进行申报。

建设场地内有违法建设或逾期临建未拆除的不得再次申报临建;

(四)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难以拆除的永久性结构形式;

(五)临建与周边道路、现状建筑间退路、间距、消防、日照、退界等应符合《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仓储类临建需明确存储物品种类及建筑防火等级。必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安全性评价报告书》;

(六)除临时售楼处、临时围墙和公共服务类之外的临建不得沿街建设;

(七)临建立面的造型、形式、色彩等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九条  市政管线项目一般应申报正式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如场地情况不具备正式市政管线工程建设条件时,可申报临时市政管线工程,临时市政管线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应避让正式管线,且须满足与其他管线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二)临时管线工程如需使用道路红线范围以外用地,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的支持性意见;

(三)临时管线工程如需设置检修井或地上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城市景观、交通通行及周边单位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四)临时管线应在法定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须停止使

 

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依据规划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规划审查,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建筑方案、色彩、材质、尺寸、使用期限等作出规定和附图标注。

第十二条  在住宅小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现状建筑物集中、人群聚集的地段申请临建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消防、交通影响及安全专项分析评估;

(二)规划批前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公示期间周边群众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组织进行协商;意见反映强烈时,应组织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申报临时建设: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的;

(二)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三)非公共服务类临建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市政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四)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及文物保护范围的(文物主管部门申报的文物保护设施除外);

(五)占用高压走廊、占压地下管线或在临建使用期限内影响到管线敷设的;

(六)影响消防、交通安全、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的;

(七)采煤塌陷、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第十四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建规划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规划用途。临建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办理依据。

第十五条  临建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公共服务临时设施超过规划期限仍需保留的,应当有合法合理的政策依据。

 

第四章  批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建的规划批后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临建批后管理和临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临建建设期间内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或悬挂规划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规划公示牌于工程开工规划验线前检查,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备案后拆除。

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临建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内容;批准建筑方案效果图;简单平立剖尺寸标注图;社会监督电话;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  临建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现场确认,核发临建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临建竣工后,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临建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第二十条  临建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申请临建竣工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临建竣工规划核实备案申请;

(二)临建规划验线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临建竣工规划核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临建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临建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未经竣工核实的临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建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临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供施工用水电、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临建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临建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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