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8—0020019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上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包括与地面主体建筑相连和不相连的情况,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所占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但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桩基工程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可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和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应当一并结建地下工程。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一层,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用地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二层。结建地下工程平均每层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整宗地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的50%。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三层。
地下空间分层的,层内净高度应当大于2.2米。
第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和出让的方式设定。
划拨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设立的非经营性结建地下工程;
(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
(三)地下交通设施。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划拨的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应当以出让方式设定。经营性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出让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限制改变用途,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不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地下空间使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八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随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设定。其中,商住混合用地结建地下工程连成一体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可以按照该宗地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长期限设定;
(二)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根据用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九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出让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出让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地下第一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面地价×20%;
2.地下第二层及更深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面地价×10%。
(二)出让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地下第一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面地价×25%;
2.地下第二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面地价×15%;
3.地下第三层及更深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面地价×5%。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按照规划地下建筑面积的最大值确定。
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地上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计算,但地上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基准地面地价按照住宅基准地面地价计算;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计算。
第十条 开发建设受地下水影响的区域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第九条确定的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上和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地上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同层地下建筑面积的,不增加收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十二条 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参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办理。
地下空间建设完成后,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局部进行独用登记。独用登记应当同时登记共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标明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
第十三条 出让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并依法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 2014年2月1日之前实施的地下工程,未明确供地方式的,其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中的建筑和设施,或者提前收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或者行使对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